1/9/2011 · 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二審)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2011-09-01 23:42:51 補充: 1.抱歉.你ㄉ第一個問題.我不明白意思.故暫不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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