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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刑法定義是什麼?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成立詐欺罪,亦即,加害人有意圖要透過詐術謀取他人的財物或從中獲得利益,並施用詐術後導致被害人處分財產且財產受到損害者,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可依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並且也處罰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利的情形和未遂犯。 詐欺刑法構成要件有哪些?追溯期多長?刑法詐欺罪 有4大構成要件,且這4項要件需具備貫穿因果關係,才可成立詐欺罪: 1. 施用詐術(包含作為或不作為,只要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訊息) 2. 陷於錯誤: 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所提供的不實資訊,導致被害人對於是否交付財產的判斷基礎產生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將有變動財產或財產上利益的任何行為) 4. 財產損害: 詐欺罪 是侵害整體財產的犯罪,因此被害人整體財產在處分行為完成後確實有所減損才會構成(既遂),但需特別注意的是, 詐欺刑法也有處罰沒得手的未遂犯。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的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得提起公訴或自訴,犯罪行為人將免於受到追訴處罰之風險。 詐欺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不受到告訴權人發現犯罪時起6個月的限制,而是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