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 爭點為107 年公司法修正前,有限公司的董事轉讓出資. 額予他人之原因如為「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 係返還」,是否仍應依舊法第111 條第3 項規定得全體股. 東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