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據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C號(函)公告,104年12月30日起藥師納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原訂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50點下修為120點;「歇業」重新執登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