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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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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 - 雲林科技大學
教師法. 第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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