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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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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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