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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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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ndp.kcg.gov.tw/decree_detail.php?nid=186&catid=5535
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應以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為提存人。 (二)他共有人之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可以該番地所查對之現在住址向法院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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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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