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 4 千萬元以上。 2.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1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