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基於確保學員受訓權益,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期滿證明者,自111年6月1日起,皆得參加43小時職業安全管理師抵充班或59小時職業衛生管理師抵充班,不受本署111年2月23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