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 第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 第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