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分娩及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