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教育部89 年4 月26 日台(89)技(二)字第89044211 號函規定,各校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五分之四為限(住宿費則另依學生是否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