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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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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
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等文字是否保留,涉及祭祀公業處. 分土地時,依規約規定該公業出賣所得價款應留存為祭祀. 公業之經費,不予分配者,究否屬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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