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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代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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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地政雜誌378期 - 第 126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34-1 Q :共有人依土地法 34-1 出售共有土地,請問: 1.存證信函要通知幾次? 2.不同意的他共有人,除扣除土地增值稅外,應納地價稅、代書費用及仲介費可否代為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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