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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 1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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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 ...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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