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 第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 第3 條.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 第4 條.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