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 · 1.教育部民國88年6月3日號台(88)技(二)字第88058056號函「各校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4/5為限」。 · 2.校外機構實習若為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