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一般稱作告訴不可分之主觀效力,例如,甲乙對丙共犯屬於告訴乃論之公然侮辱罪(刑法§309、§314),丙為被害人,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