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200根香菸,或超過20根雪茄(舊規定為100根),或超過250公克菸絲(舊規定為500公克);; 價值越盾1,000萬以上之其他物品。 出入境攜帶300公克以上之黃金者亦須填寫海關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