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否訂定試用期? 可以。 《勞基法》並無試用期的規範,而因為一般企業雇主在僱用新進員工時,只針對該員工的學經歷在面試時,採取形式上的審查,但未必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 因此,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並不違法。並不是因為《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表示雙方不能約定試用。 訂了試用期算是《勞基法》的僱傭關係嗎? 是,仍適用《勞基法》。 有一說認為試用期間是「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與「正式勞動契約」不同;另有一說表示試用期間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不同,因為《民法》允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精神訂定試用契約,但不管哪一說法,不表示這就不是僱傭關係。 從《勞基法》第二條關於勞動契約的認定,及主管機關與法院的見解,約定試用期仍屬僱傭關係,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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