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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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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 植根法律網
第六條(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事件,採競合管轄之方式).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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