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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函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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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相關行政函釋 - 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場作廢,並於稽查紀錄註明,所稱作廢於執行時採塗銷、撕毀之方式均無不可, 惟作廢前宜先予拍照存證,嗣後並請將作廢之標示證編號函知本部。標示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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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函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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