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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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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公務員定義的商榷 - 台灣刑事法學會
例如,公立學校校長,為行政法上的公務員,惟因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限縮解釋為與國家統治權有關之機關,故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的身分公務員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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