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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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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公務員之類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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