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以懷孕事由保留受訓資格,再以照顧罹病早產兒為不可歸責事由保留受訓資格。 · 解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 · 發文日期. 95-10-17 ·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5000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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