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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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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業者、股東、老闆必須知道的公司法修正重點-PART4
公司法 第173條之1為本次修法新增之條文,依本條規定,凡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無須請求董事會或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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