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 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 察人。」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 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