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丙等:留原俸級。 ; 四、, 丁等:免職。 ;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 第八條, 另予考績人員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