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3 修正規定. 10.1.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1.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2.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