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 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Page 4. ARLPLU10 4/13.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