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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理事長 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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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團體法
第 三十 條 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 ...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由整理小組召集人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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