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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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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實用法令(101年版) - 第 1410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
第二十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爲限。第二十一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爲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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