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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理事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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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規彙編 - 彰化縣社會福利管理系統
人民團體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1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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