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0-1條. 醫療保健服務業得採4週彈性工時(86年公告). 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 工時. 每週總時數不受48小時限制. 4週總正常工時≦ 160小時. 2週內至少應有2日例假.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