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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uber車輛登記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萬的網紅許淑華,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依我國交通事故統計,108年度事故件數34萬1,972件,較99年21萬9,651件,增加12萬2,321件(增幅55.69%),足以顯見我國交通事故所造成之影響有越來越嚴重且次數增長的狀況,有鑑於此運安會之成立應肩負預防及調查等責任,協助降低我國運輸事故發生的機率。 內政部於本月2日預告修正「道...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uber車輛登記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依我國交通事故統計,108年度事故件數34萬1,972件,較99年21萬9,651件,增加12萬2,321件(增幅55.69%),足以顯見我國交通事故所造成之影響有越來越嚴重且次數增長的狀況,有鑑於此運安會之成立應肩負預防及調查等責任,協助降低我國運輸事故發生的機率。
內政部於本月2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此次共有5大要點,其中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等相關的修法內容為「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發生後,應維持現場完整並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清理。」,然目前運安會並無在北部以外地區設點,若以修法要旨要加速事故現場處理情況,事故發生在南部恐會要等調查官南下方能處理,與修法要旨相違背。若要順暢執行該辦法需各地皆有駐點,運安會成立之初曾規劃「快速反應辦公室(高雄/花蓮/台中)」然如今卻無下文,運安會應儘速完成設置確保法規運行順暢。
去年六月時空勤總隊發生直升機於桃園八德區「重落地」,卻未通報運安會,還將受損的機身藏在松山機場的機棚裡的狀況,雖後續經運安會說明該起事故「毋須通報」,故沒有相關罰則的問題。但整個行政作業程序似有疑慮。據了解,重大運輸事故有相關規範,然以「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為例,對於該事故是否為重大事故「運安會應依通報內容及先遣小組蒐集之資料,認定通報事件是否為重大飛航事故,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查會對認定之爭議進行審查。」對於重大事故之認定各單位無法統一,造成程序時間拖沓等問題,運安會應與相關單位討論,確保通報要件內容一致,避免類似狀況再度發生。
而完善運輸安全資訊,對於運輸環境事故防制尤為重要。據悉目前我國運輸安全資料庫共有11個,橫跨運安會、民航局、航港局、高公局、運研所、鐵道局、台鐵局、農委會等8個單位,然其中除運研所之「第二代臺灣地區公路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以及航港局建置中之「智慧航安資訊系統平台」外,其餘系統均未與其他機關系統整合,運輸安全動輒得咎,應妥善規劃整合資訊,確保資源共享,預防運安事件發生。
UBER或oBike等共享運輸系統引發許多爭議性的問題,由此可以看出國內體制及法規僵化,近期國內又興起「共享機車」的風潮。機車代步在國內是相當普遍的移動方式,108 年底機動車輛登記數總計 2211 萬輛,較上去年底 2187 萬輛,增加24.1 萬輛或1.10%。108 年機動車輛密度為平均每平方公里達611 輛, 6成以上民眾有固定使用機車的情況,而共享機車的崛起能有效呼應民眾之需求。然「共享機車」現階段只有幾個縣市有,全臺普及率還不高,一旦全台普及率高,恐怕會造成各縣市政府管理上的問題。除此之外恐怕會有較多平時不熟悉路況之用路人使用,容易造成交通肇事,且共享載具極度依賴資訊整合,是否容易會出現像U-bike一樣的資安破洞等問題。以上問題交通部、運安會應預先規劃,方能順應時代潮流防患於未然。
uber車輛登記 在 林沛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生活譯法」
近年來,很多民眾都有一個疑問,那就是如果用自己家中的自用小客車去開UBER賺賺外快究竟是否違法?
這問題涉及到我國對汽車運輸業的管制,所謂「汽車運輸業」,簡單來講就是用車輛載運人或貨物並且收取報酬為營業,在我國,汽車運輸業為特許行業,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經營,如果沒有經過申請核准的程序就私自以車輛載運人或貨物,也就是民間俗稱的「白牌車」,被公路主管機關抓到的話將會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裁處。
而就在去年(106年),立法院基於保障合法業者之權利及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理由修正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將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罰鍰金額大幅提高為10萬至2500萬,且公路主管機關亦得針對車牌及駕照吊銷或吊扣4個月到1年。
這次修法雖立意良善,但卻忽略了「白牌車」這個社會現象不僅存在已久,而且有其背景因素。
在偏鄉地方不僅大眾運輸不發達,甚至許多地區連計程車都不願意在該地營業,往來交通時常必須靠當地居民以自用小客車互相載運以彌補大眾運輸之不足,立法院在此問題還沒解決之前就想以重罰之方式杜絕「白牌車」,似乎有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的疑慮。
但幸好在目前交通部的認定標準下,如果UBER是與經申請之合法租車業者合作時,此時UBER則僅為媒合業者與顧客間之平台,就不會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
所以如果民眾在取得職業駕照、並且將車輛登記在與UBER合作之合法租車業者名下,這時候去駕駛UBER載客賺外快就是合法之經營行為,就不用擔心會被公路主管機關以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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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涉及到我國對汽車運輸業的管制,所謂「汽車運輸業」,簡單來講就是用車輛載運人或貨物並且收取報酬為營業,在我國,汽車運輸業為特許行業,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經營,如果沒有經過申請核准的程序就私自以車輛載運人或貨物,也就是民間俗稱的「白牌車」,被公路主管機關抓到的話將會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裁處。
而就在去年(106年),立法院基於保障合法業者之權利及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理由修正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將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罰鍰金額大幅提高為10萬至2500萬,且公路主管機關亦得針對車牌及駕照吊銷或吊扣4個月到1年。
這次修法雖立意良善,但卻忽略了「白牌車」這個社會現象不僅存在已久,而且有其背景因素。
在偏鄉地方不僅大眾運輸不發達,甚至許多地區連計程車都不願意在該地營業,往來交通時常必須靠當地居民以自用小客車互相載運以彌補大眾運輸之不足,立法院在此問題還沒解決之前就想以重罰之方式杜絕「白牌車」,似乎有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的疑慮。
但幸好在目前交通部的認定標準下,如果UBER是與經申請之合法租車業者合作時,此時UBER則僅為媒合業者與顧客間之平台,就不會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
所以如果民眾在取得職業駕照、並且將車輛登記在與UBER合作之合法租車業者名下,這時候去駕駛UBER載客賺外快就是合法之經營行為,就不用擔心會被公路主管機關以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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