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uber不明收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uber不明收費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uber不明收費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uber不明收費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萬的網紅飲食男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去旅行,有沒有試過夜闌人靜覺得肚子餓?然而洗澡後不欲外出覓食,除了酒店房的mini吧及room service,不如試試叫外賣吧!現在就跟大家介紹幾個熱門旅遊目的地的外賣app,online落單就不怕語言不通了! 台灣方面,外賣app可說是百花齊放,有foodpanda及Uber Eats等巨頭,...

  • uber不明收費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31 16:50:05
    有 943 人按讚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uber不明收費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03 08:00:45
    有 6 人按讚


    #聯合筆記

    新冠肺炎掀開非典型勞動警示

    許俊偉

    非法移工轉作看護染新冠肺炎個案捅出防疫破口,勞團和學者都建議以輔導代替查緝,以免造成防疫反效果。圖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國內已有四十一人確診新冠肺炎,還出現「院內感染」。其中,第十九例的死亡白牌計程車司機及第卅二例的非法外籍看護,兩人都是非典型的體制外工作者,政府平時形同沒在管,如今一旦「出了事」,不僅管與不管都動輒得咎,也顯得束手無策。

    白牌計程車是指利用私家車(車牌為白底黑字)經營載客業務,不同於計程車對於車輛檢驗、駕駛人考照、收費標準有嚴格限制,白牌車便宜、方便的特性,有一定的市場。

    早年白牌計程車多靠街頭攬客或口耳相傳,如今手機和網路盛行,只要用通訊軟體就能叫車,就連跨國企業Uber來台時都做起白牌車媒合生意,政府大舉掃蕩後,Uber雖合法了,改與租賃車合作,但為數不少的白牌車也跟著回歸「地下市場」。

    這回白牌車司機染疫,讓交通部長林佳龍喊出要嚴抓白牌車,但有需求就有供給。白牌車在台存在數十年,有些白牌車司機甚至做出口碑,服務品質和價格都不輸正牌計程車,靠著網路「線上」攬客,在「線下」的政府像是瞎子摸象,且抓不勝抓。

    非法外籍看護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國內長照體系仍在建構,合法移工聘用條件嚴苛、程序繁瑣,一旦家中老人有急病住院,急需照顧者幫忙時,醫院內不管口耳相傳或靠小名片文宣廣告,仲介帶來的非法移工看護就是被照顧者家庭的救命浮木。

    不同於白牌車司機,民眾搭乘非法計程車並不犯法,但雇用非法移工的代價可是最高七十五萬元罰鍰。然而國內現在光是登記有案的行蹤不明移工就有超過五萬人,還不算偷渡或跳機的外籍人士,全台各醫院或家庭內早有數不清的非法移工負責補上長照缺口。

    也難怪當勞動部和移民署想趁非法移工染疫來追捕行蹤不明外勞時,深知醫療體系現況的衛福部長陳時中會跳出來阻擋,語重心長說沒了這些移工,誰來照顧病人?

    新冠肺炎目前不過四十一例確診,就有兩例掀開社會不堪的一面,而這只是地下經濟的冰山一角。

    疫情過去後,政府應該痛定思痛,思考如何把陽光照進過去社會未能見光的一面,不是靠稽查、掃蕩、剷除,而是想辦法讓這些長期默默付出的勞工,能與社會體制共存、共榮。

  • uber不明收費 在 貴婦出走日記 Travel Like A Lad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9-09 23:00:00
    有 12 人按讚


    【實用文:美國紐約 – 交通App推介】

    貴婦本來也想坐紐約經典的 yellow cab, 但聽說比較貴之餘,還要付司機小費 (不明文規定是15% – 20%),然後打算用uber,但我在紐約的 host 說Uber 也不太便宜,它跟Taxi 一樣都是以距離及時間來收費,而manhattan 是經常塞車啊! 所以,她以本地人身份向推介了一個我沒有聽過的交通 app – Via

    Via 主打是個拼車 app! 甚麼是拼車?就是湊夠幾個不認識但同路的人一起享用那程車,所以車資可以一起分擔,如果想省錢又不介意跟陌生人一起坐的話,絕對可以一試!即是有點像香港的「泥鯭的」。

    雖說是拼車 app,但它不需要湊夠人數才開車,你有機會是一個人坐的。只是不排除沿路突然有人叫車,司機便會去接他的!車資比較低之餘,它還是固定收費 ! 當你輸入地址之後,它會立即告訴你車資是多少,幾分鐘後在那裡接你(不一定到你輸入的地址,它會找附近最順路的地點接你,你有機會要走幾個街口),而那個車資不會因為車程時間長了或者載多或載少了乘客而改動的!另外,Via 還有 private ride, 就是如果你真的不能接受跟陌生人一起坐車,你多付一點就可以包車啊!另外,uber其實也有 uberpool, 也一樣是拼車,你可以先比較一下,不過uberpool事前只會給你估計的車資,不是 fixed rate, 最後的車資是根據距離及時間。

    說一說我的個人經驗,我在 manhattan 到 JFK 機場時就是call 了 Via,車資是 $48.88美元,因為我用了 promotion code,第一程即減 $10美元, 所以那程車我只付了$38.88美元。Via 的車還是豪華旅行車 luxury SUV,我坐得很舒服啊!我上車時候有一個女生,很快把她送到目的地之後,然後大概50分鐘的程車都只得我一個人。

    我遇到的司機很好,我跟她都聊天說地了。我問她 Via 的運作,她告訴我,車是她自己的,而她的薪金是以時薪計的,所以無論接多少客對她來說也一樣,不會因為想湊多幾個客而等候或兜路呢!而Via也承諾等候他人上車的時間不會超過2分鐘,乘客不出現便會繼續走(cancellation 或 no show會被罰款$3美元),所以也不用怕因為拼車而加長了車程時間。

    Via 暫時服務範圍:Chicago, New York, Washington D.C.

    下載 Via app: http://bit.ly/2bj6zXY
    可以用我的 referral code 領取$10美元 credit : melie8f4

    詳盡一點的個人報告可看:
    http://bit.ly/2wQkDGL

    更多旅遊資訊:
    http://wehighflyers.com

  • uber不明收費 在 飲食男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2-23 16:00:03

    去旅行,有沒有試過夜闌人靜覺得肚子餓?然而洗澡後不欲外出覓食,除了酒店房的mini吧及room service,不如試試叫外賣吧!現在就跟大家介紹幾個熱門旅遊目的地的外賣app,online落單就不怕語言不通了!

    台灣方面,外賣app可說是百花齊放,有foodpanda及Uber Eats等巨頭,就連做生鮮食品代購的honestbee,也加入外賣行列!各家的市場定位不同,不過要數較適合遊客用的,推介「有無快送」!因為遊客點的食物通常一份起兩份止,但不少app的店家都有最低消費,但「有無快送 」則連單丁一份食物、一杯飲品都送!而且價錢跟店家店內餐牌一樣,不會抬高價錢,而運費就按距離收費,相常合理。

    泰國方面,call車app是grab的天下,至於外賣app,就是GrabFood的世界!自從grab收購了泰國Uber業務,Uber Eats的餐廳全數入了GrabFood旗下!用法簡單清晰,只要輸入地址、選餐廳、選菜式,便可以確認訂單,而且還有追蹤外賣送到哪裏的功能,非常公開透明。暫時服務於曼谷Siam、Silom、Sathorn、Yaowarat及Sukhumvit幾個地區推行,相信慢慢會擴充至其他地區。


    在日本,早自江戶時代已經有外賣文化,「出前」就是外賣的意思,而目前日本最大的外賣網,叫做「出前館」,至今全國有17000個合作商戶!他們還被LINE看中,合作推出LINE Delima,讓用家透過LINE下訂單!「出前館」的食物種類主要為PIZZA、壽司、便當、中華料理、洋食、咖喱、漢堡包等大路外賣食物,也有章魚小丸子及燒肉等日本美食,更貼心地推出1人份選項,孤獨的人都有啖好食。付款可以用信用卡及電子錢包,可以多留點円在手。不過他們的APP現在只有日文版,看不明白的話,可以去網站版,那裏有英文翻譯呢!

    韓國方面有「요기요」(Yogiyo),它是韓國最大的外賣app及網站,食物種類繁多,而韓式美食中,當然少不了大家最愛的炸雞!付款方法有現金、信用卡及網絡付款,非常方便。不過無論APP還是網站,界面只有韓文版,真的要懂一點韓文方可使用。雖然它有GPS定位,但也要用韓文輸入確切地址,建議大家上網找出自己的酒店所在,再剪貼到地址一欄,但為免出錯,最好請酒店職員幫忙。


    提提大家,大部分外賣app都需要用當地電話號碼認證,而且外賣職員遇上突發事,會傳SMS或者打電話給客人,所以大家要開電話卡啊!另外,酒店未必會讓人直接送外賣到間房,外賣食物多數在酒店大堂交收,因此落單之後,最好先跟酒店職員交代一下!

    有無快送
    網址: https://www.yo-woo.com
    GrabFood
    網址: https://www.grab.com/th/en/grabfood
    出前館
    網址: https://demae-can.com/
    요기요 (Yogiyo)
    網址: https://www.yogiyo.co.kr/mobile/ #

    編輯:溫曉嵐

    ===================================
    立即Subscribe我哋YouTube頻道:http://bit.ly/2Mc1aZA (飲食男女)

    新店食評,名家食譜,一App睇晒!
    立即免費下載飲食男女App: http://onelink.to/etwapp

    《飲食男女》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eatandtravel

    飲食男女網站:http://etw.hk

    Follow我哋Instagram,睇更多靚片靚相:http://bit.ly/2J4wWlC (@eat_travel_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