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tricky用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tricky用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tricky用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tricky用法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mouth off不是叫你閉嘴,smart mouth也不是稱讚】#實用英文 mouth或mouthful這個字很有趣,其表面意思很簡單,但有許多讓人會錯意的延伸用法。像是這句:Do you eat with that mouth?直接翻譯會被當做「你用那張嘴吃東西嗎?」 但實際上,這卻是句罵...

tricky用法 在 賓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7-09 17:06:45

#你對發音沒自信嗎 #怕一開口鬧笑話嗎 #賓狗來幫你

你可以私訊 @bingobilingual_bb ,錄下你唸的 “tackle”,賓狗會親自聽你的發音,再給你建議喔   【tackle 處理棘手問題】
🎈New Zealand government uses humor to tackl...

  • tricky用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2 07:57:10
    有 42 人按讚

    【mouth off不是叫你閉嘴,smart mouth也不是稱讚】#實用英文

    mouth或mouthful這個字很有趣,其表面意思很簡單,但有許多讓人會錯意的延伸用法。像是這句:Do you eat with that mouth?直接翻譯會被當做「你用那張嘴吃東西嗎?」

    但實際上,這卻是句罵人的話......

    #英語 #片語 #生活英文 世界公民文化中心Core&Corner

  • tricky用法 在 賓狗單字 Bingo Bilingual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22 21:16:54
    有 13 人按讚

    #你對發音沒自信嗎 #怕一開口鬧笑話嗎 #賓狗來幫你��你可以私訊 @bingobilingual_bb ,錄下你唸的 “tackle”,賓狗會親自聽你的發音,再給你建議喔 
    
    【tackle 處理棘手問題】�🎈New Zealand government uses humor to tackle tricky subjects.
    (紐西蘭政府用幽默方式,處理棘手議題)�
    💡tackle 的第一個 a,整個嘴形與舌頭都下壓,扁扁的
    💡右滑是 podcast《賓狗時事英語》的 tackle 相關片段,聽聽我聊這個字,輕鬆聯想,不用死背它的翻譯喔!
    💡這集還推薦了兩個性愛相關的 podcast @wetboy_tw @dirty_talk2020 ,一起勇敢理性地理解慾望吧!
    
    【留言練習】你會怎麼翻譯下列句子呢? 🎈「政府決心好好處理這個燙手山芋」 🎈「美國政府必須處理種族歧視問題」 🎈用「tackle」自由造句
    �期待看到你的留言 😍�
    #賓狗發音教室 的單字選自 podcast #賓狗時事英語 ,「賓狗時事英語」讓你每天只花 5 分鐘,就能聽新聞、學英文,「賓狗發音教室」著重單字發音及用法。全部服用,效果最好 😂❤️ 
    
    Link in Bio 😊 
    這篇貼文的相應 podcast 集數為賓狗時事英語 EP44 喔!歡迎到 Apple Podcast、Spotify、 Firstory 搜尋「賓狗時事英語」✨主頁也有連結喔!�
    #tackle #處理棘手問題 #處理 #bingobilingual #英文單字 #學英文 #英文學習 #單字卡 #英文發音 #英文 #翻譯 #podcast #播客 #taiwanpodcast #podcastsofinstagram

  • tricky用法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9 19:05:09
    有 104 人按讚

    舊文重貼【類推適用與英美法(2019/03/06)】

    又有讀者來信提問有關英美法的類推適用怎麼處理,嚴格來說英美法並不存在「類推適用」的觀念,因為英美cmmon law的觀念和台灣與大陸習慣的歐陸羅馬法系從根本上就不一樣,過去我曾簡單撰文解釋,請參考:

    ============================
    前言:以下文字是我簡略回應某網友的疑問,較有系統的正式文章有機會再寫。

    1. 圖洛克在談的問題其實是個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不僅僅是common law體系存在,台灣這種civil law system也一樣存在。只是common law會更嚴重一點。

    2. 這部份很有趣,本來我想寫一篇長文討論這一塊,不過剛好看到你摘要到類似的問題(不過聲明我沒讀過你摘要的這本書)。

    common law和civil law最大差異並非「不成文法和成文法」這種教科書式常見的錯誤描述。
    因為美國法事實上存在的「成文法條」非常巨量,一點也不輸給civil law國家。

    本質上common law與civil law真正的差異在於「類推適用」!

    civil law體系有類推適用法條的慣例,但common law沒有。之所以如此式因為二者在法邏輯上有一個巨大差異:

    civil law認為法官是「認事用法」的角色,當法律出現缺失漏洞,針對沒有規範的地方,civil law法官會去延伸甚至扭曲既有法條的適用範圍到現有案件上,法律上稱之為「類推適用」。
    就像是一張不夠大的保鮮膜,civil law法官嘗試拉大一點去包住食物。

    但common law體系下,法官本身就是法律的來源,前案則是法律邏輯的基礎。

    因此當法律發生沒有規範的情況時,common law體系認定:「只要法律沒規範,就通通屬於法官造法的空間」。這也是為什麼法邏輯上,common law沒有「類推適用法條」,因為不需要。這部份美國法還相當程度遵照英國法1610年的Dr. Bonham's Case前例。

    這也是說,common law法官認為國會通過的法律是一種「佔掉法官造法空間」的現象。法官尊重這些法律,但這些法律並沒有拿掉法官造法的既有空間。司法權就像一張大桌子,而國會立法不過是桌子上擺放的物品。

    可是這樣就會發生tricky的地方 -- 什麼叫做法律沒有規範到?怎麼解釋法律依照憲法設計這一塊是法官決定的。

    換言之我們可以看到某些法條,依照法官喜歡與否,可以解釋得非常大或非常小。

    比如1917年Caminetti v. United States一案,當年聯邦法律規定「女性不得穿越州界賣淫或從事不道德行為」。當年的聯邦最高法院就把這條法律擴充解釋到:非商業的不道德行為(non-commercial debauchery)也算。

    這很誇張!以台灣法律看甚至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fu耶!可是美國法官就是可以這樣「造法」。

    另一個故意縮小解釋的例子有1892年的Holy Trinity Church v. United States案:當年聯邦法律「禁止任何美國人透過任何契約協議之方式,幫助境內外國人從事任何形式的勞務供應」,簡言之就是「禁止外勞」啦。

    但此案中最高法院硬是說:「Holy Trinity Church請來的神職人員雖然是外國人,但此法條存在之目的是為了避免廉價低技能勞工(cheap and low-skilled labour)破壞美國勞動市場,神職人員都是高貴高技能者,所以不適用此法條,所以教堂可以聘僱外國神職人員。」

    此案就看出法官故意縮小成文法空間,然後自己透過common law造法。

    其實案例隨便抓有成百上千個,我正式文章會比較有系統的談。

    但這兩個應該可以感受到common law與civil law之不同,還有圖洛克指稱的東西的一小部分。

    文章連結:
    https://tinyurl.com/y37owj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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