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recital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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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recital法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repost Bach Inspiration 巴哈靈感音樂文化協會: 《華盛頓郵報》評論黃俊文是一位”能將最難樂句拉的像呼吸一樣自然”的小提琴家。台灣的觀眾在9/4-5很幸運能夠現場欣賞這首孟德爾頌〈F大調小提琴奏鳴曲〉全曲,聽聽黃俊文演繹孟德爾頌活潑開朗的炫技手法,以及充滿靈性的美麗樂句。 ...

  • recital法律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06: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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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post Bach Inspiration 巴哈靈感音樂文化協會:

    《華盛頓郵報》評論黃俊文是一位”能將最難樂句拉的像呼吸一樣自然”的小提琴家。台灣的觀眾在9/4-5很幸運能夠現場欣賞這首孟德爾頌〈F大調小提琴奏鳴曲〉全曲,聽聽黃俊文演繹孟德爾頌活潑開朗的炫技手法,以及充滿靈性的美麗樂句。

    璀璨系列—黃俊文小提琴獨奏會
    The Brilliant Series—Paul Huang Violin Recital

    購票連結:
    Opentix 兩廳院文化生活
    https://www.opentix.life/event/preview/1390955738242330628

    小提琴|黃俊文 Paul Huang
    鋼 琴 | 廖皎含 Chiao-Han Liao

    演出日期:
    9/4 (六) 14:30 高雄衛武營音樂廳
    9/5 (日) 14:30 台北國家音樂廳

    贊助單位: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中菲行國際物流集團、誠瀛法律事務所、傅祖聲律師事務所、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臺北市文化局、高雄市文化局、台北老爺大酒店

    Arts Management Group
    Musiespaña
    Arabella Arts
    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 National Kaohsiung Center for the Arts - Weiwuying
    國家兩廳院 NTCH, Taipei

  • recital法律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1 07:19:21
    有 225 人按讚

    #repost Bach Inspiration 巴哈靈感音樂文化協會:

    俊文上飛機前向台灣的朋友問好,期待音樂廳相見😊😊😊

    璀璨系列—2021黃俊文小提琴獨奏會
    The Brilliant Series—Paul Huang Violin Recital 2021

    購票連結:
    Opentix 兩廳院文化生活
    https://www.opentix.life/event/preview/1390955738242330628


    小提琴|黃俊文 Paul Huang
    鋼 琴 | 廖皎含 Chiao-Han Liao

    演出日期:
    9/4 (六) 14:30 高雄衛武營音樂廳
    9/5 (日) 14:30 台北國家音樂廳

    演出曲目:
    孟德爾頌〈F大調小提琴奏鳴曲〉(1953年曼紐因版本)
    Mendelssohn: Violin Sonata in F Major (1953 Menuhin Version)

    柯瑞良諾〈小提琴奏鳴曲〉
    Corigliano: Sonata for Violin and Piano

    易沙意〈D小調第三號無伴奏小提琴奏鳴曲:敘事曲〉
    Ysaÿe: Solo Violin Sonata No. 3 “Ballad” in D minor

    法朗克〈A大調小提琴奏鳴曲〉
    Franck: Violin Sonata in A Major

    贊助單位: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中菲行國際物流集團、誠瀛法律事務所、傅祖聲律師事務所、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臺北市文化局、台北老爺大酒店

    Arts Management Group
    Arabella Arts
    Musiespaña
    國家兩廳院 NTCH,
    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 National Kaohsiung Center for the Arts - Weiwuying

  • recital法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5-29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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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歐盟個資法下之「被遺忘權」

    作者:劉孟哲律師/施佩均律師

    全球矚目的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法(GDPR)業已於上周五上路,其中備受討論者為「被遺忘權」之明文化(The right to erasure;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此一權利最早確立於2014年歐盟法院(ECJ)之判決,於該案一名西班牙的律師向Google要求刪除與其過去債務有關之搜尋連結(URL),而歐盟法院基於這些相關聯結是「不適當、不再相關及過度的」(inaccurate, inadequate, irrelevant or excessive)資訊,而准予原告之請求,認為該名歐盟個資法保護之主體,有權利請求持有其個人資料的搜尋引擎移除與其相連結的搜尋結果。

    歐盟個資法正式施行後,為權衡隱私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針對被遺忘權之實行,將有更細緻之規範。依第17條資料主體具有下列6項情形之一者,即得請求資料控管者刪除其資料:(1)該資料對於蒐集目的而言已不再需要;(2)資料主體撤回同意;(3)資料主體對該處理提出異議;(4)該資料遭違法處理;(5)控管者依法有義務刪除;(6)個資係為提供資訊社會服務所提供。而當該資料之處理屬言論自由及資訊權之範疇,或為履行法律上義務、實現公共利益、維護公共衛生等公益目的而有必要,在符合例外條件要求下,資訊主體之被遺忘權仍受限制。

    總體而言,本次修正已放寬及明確化被遺忘權之行使空間,以歐盟個資法釋義66點(GDPR Recital 66)為例,其闡明為強化網路世界之被遺忘權,此權利之行使對象將延伸至將「個資公開化」的資料控管者,除需應資料主體刪除個資外,尚需採許適當的科技方法,通知其他的「資訊接收者」刪除有關連結及複本。

    今年三月Google特別因應歐盟個資法修正,發布「資訊透明化報告」。其指出自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以來,已應資料主體之要求刪除了240萬筆搜尋連結(URL),請求成功率達43%,且公布相關個案審查允許與拒絕之原因,更可見業者就本次修法之重視及巨大影響。對於台灣而言,基於歐盟個資法之域外效力,亦無法置身事外,未來張貼的只要是指涉及歐盟居民個人資料者,除有例外情事外,皆應遵守被遺忘權下之刪除及通知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歐盟個資法下之高額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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