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rca最高法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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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最高法院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08:46:40

#後續追蹤【RCA更一審高院宣判,C組246提告員工僅24人判賠,律師、勞工錯愕】 台灣史上規模最大的集體訴訟的RCA工殤案,第一批提告的529名一軍受害勞工,2018年8月高院三審定讞官司中,半數獲賠5.1億、其餘發回更審;跟進提告的1,120名二軍官司, 則在去年12月27日台北地院判決中,連...

  • rca最高法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1 09: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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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時報 第100期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 #裁判時報 第99期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 #裁判時報 第94期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詹森林
     間接正犯之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林鈺雄、王士帆
    ◎ #月旦法學雜誌 第299期
     商業事件審理之翻轉/蔡惠如
     共同訴訟人互為訴訟代理人委任之效力/吳明軒
    ◎ #月旦法學雜誌 第306期
     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陳忠五
     大法官釋字第770號併購正當程序與權利救濟解釋的檢討──以資訊揭露、利害迴避、現金逐出門檻與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劉連煜
    ◎ #月旦法學雜誌 第309期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陳忠五
     從返還訴權到一般不當得利請求權/陳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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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ca最高法院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4 1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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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輕訴訟案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在收到法院駁回其判決書後,寫了一份聲明,請大家協助轉發。
           
    在聲明稿中,林氏兄弟認為法官未允許原告傳喚專家作為鑑定證人的要求,還在新聞稿宣稱「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難以服氣。林氏兄弟也指出本案攸關公害事件中「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因而希望邀請大家一起關注,「共同守護臺灣這片美麗土地」。
          
    -----
    六輕空污針對雲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30日判決六輕公害第二案(107年公字1號)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請蔡英文總統看見、聽見雲林人的血淚,政府能夠做的真的是少之又少,請求司法能夠真正公平公正的審判。依據雲林縣政府自民國98年起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逐年進行「沿海地區空氣汚染物及環境健康世代研究計劃」、「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劃」,其101年度研究計劃指出:距離六輕10公里內(包括麥寮、台西鄉) 之流病世代居民,其2008至2010年間的全癌症粗發生率是1999~2001 年間的「4.07倍」;在雲林地院被告已承認排放確認有36~38種致癌物質;雲林縣87年~107與全國 87年~107年兩者對比,可算出雲林縣比全國大幅增加197%惡性腫瘤(癌症);六輕一年曾排放6700萬噸的二氧化碳20多年來已排放高達逾數億~10多億噸的二氧化碳,連帶影響全球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遷地球暖化致海平面上升的可怕問題致人類生存的危機貢獻者之一。政府犧牲雲林人健康、生命及國土被汚染嚴重破壞(將來國土復育必須花數倍稅收,更多金錢來處理),換來六輕數佰億元的稅收,破壞國家環境到底值不值得?
         
    二、首先,本案法官非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並無專業知識及職權如何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例如:依法一般的刑事殺人案件加害者的精神需要鑑定精神狀況,仍須由醫院專業醫師做專業精神鑑定)。同理可證,本件同需要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是否為公害之受害人,才有無被害人是否為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而非審理法官(並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職權所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經驗法則」所明示。是以,本案件「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當然是指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受害人是否為公害適用之對象。依上所述,顯然,本件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所示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首揭述明。
          
    三、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一) 原告審理期間已向雲林地院提出前述台大公衛學院研究團隊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已公開經過同儕檢視過,同時已投到專業期刊公開發表,本案屬「公害」案件,受汚染有毒致癌物質之數量、種類,更是全國最多且最嚴重之「公害」案件。
        
    (二) 依據RCA案以及中石化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再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一般危險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規定暨同法第277條「但書」規定,皆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但本案法官認為這份研究報告並非針對林女士罹患肺癌之事實所做成之研究計畫報告,不予採納。既然法官不採,更應該接受邀請「專家」蒞庭辯論,或參酌國內外判決結果,而非僅以「推理」作判決,令人難以信服。
        
    (三) 原告所有聲請調查證據及傳訊證人到庭作證,除了第一次行政院環保署建議函詢雲林縣環保局外,其他全部都不同意調查證據,連行政院環保署函覆有資料不實,原告聲請再度函詢環保署、環保局及傳訊環保署相關證人,承審法官全部不同意。律師團接下本案也一再多次為原告請求聲請法院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但法官均未能准予傳喚「專家」為鑑定證人。
        
    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感到無比難過、失望與無奈,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四、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園區,5被告(燃煤電廠、石化工業)有毒致癌物公害污染雲林、彰化、嘉義全部都是農業大縣,是台灣主要的糧食生產地區,台灣人民都是受害人。
        
    五、最後,本件聲明希望能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主人多關心自己的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請「政府應該有所作為針對司法、公害作改革」,請大家共同一起來守護台灣這片美麗土地。
        
    愛「母親」台灣這片土地的雲林之子麥寮人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
       
    -----
    延伸閱讀:
        
    受夠六輕「合法污染」奪命 雲林居民聯合提告
    https://e-info.org.tw/node/109513
        
    台大研究證實,六輕旁台西麥寮居民罹癌率比他處高1.29倍,女人老人比例更高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2371/
        
    「六輕是不是公害」還沒共識 集體訴訟月底可能一審完結
    https://e-info.org.tw/node/213667
        
    台塑六輕監測有鬼?2萬5千筆「超標排放」全變「無效數字」 全年僅收一張罰單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91256/
        
    【透明足跡9月報】控告台塑污染的艱難
    https://thaubing.gcaa.org.tw/blog/post/187

  • rca最高法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19 0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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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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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人之保護,為所有法律體系之基本核心價值,無論是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體系,都基於人性尊嚴而開展對於人體與人格之整全性保障。時值纏訟多年的RCA案部分定讞,該案中對於身體法益之民事保障與因果關係認定等等,都值得吾人一再省思。因此,本期民法新思考特別企劃了由 #陳忠五教授 對於RCA事件判決後之疑慮檢討;此外,對於船員之薪津性質,也從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案例出發,由 #呂彥彬教授 進行分析與闡述。

    🎯而在國際競爭法上,美歐近年來以市場效果理論所開展出的競爭法域外效力,對於我國相關企業海外市場之發展與法律遵循,具有不可忽略之研究重要性。有鑑於此,本期也特別企劃了由 #黃銘傑教授 與 #王立達教授,針對喧騰一時之廣明案,進行反托拉斯法之法律執行要件分析與我國對於跨國聯合行為之可行因應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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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企劃》
    🔹#民法新思考
    ✒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陳忠五 教授
    ✒船員未休畢年休得請求之「薪津」係工資?──簡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40號判決/呂彥彬 教授

    🔹#國際競爭法
    ✒從廣明案鳥瞰反托拉斯法之法律執行特色/黃銘傑 教授
    ✒廣明光電美國競爭法民事訴訟的實像與虛像──兼論我國對於跨國聯合行為之可行因應措施/王立達 教授

    【#法學論述】
    ✒大法官釋字第770號併購正當程序與權利救濟解釋的檢討──以資訊揭露、利害迴避、現金逐出門檻與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劉連煜 教授

    ✒從跨巨庫觀點論刑事訴訟法新設「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定性與規制──以「GPS科技之利用」為檢討中心/劉芳伶 教授

    ✒證據調查聲請期間限制作為促進訴訟進行手段之研究 ──從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與2017年德國刑訴新法考察/許戎沂 教授

    ✒科技時代的偵查干預處分──兼論我國法方向/施育傑 法官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刑事被告就審能力規定之修正芻議/林慈偉

    ✒公司高管信義義務的適用、強化及矯正/鄭佳寧 教授

    【#時事法論】
    🔹行政程序法2018年修正草案評析──以法務部第一階段修正草案為中心/林明鏘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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