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pdf文件內容無法修改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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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df文件內容無法修改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名人堂 新的一年 新的論文 嚴震生 蔡英文總統博士論文疑案在大選期間,仍被對手陣營質疑。教育部四度重申蔡英文總統博士論文、學位及升等著作等文件資料已查證屬實。圖/教育部提供 蔡英文總統的博士論文是在二○一九年才補給倫敦政經學院,之後也放在國家圖書館供國人閱讀參考。這本格式非常紊亂...

  • pdf文件內容無法修改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1-07 1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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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堂

    新的一年 新的論文

    嚴震生

    蔡英文總統博士論文疑案在大選期間,仍被對手陣營質疑。教育部四度重申蔡英文總統博士論文、學位及升等著作等文件資料已查證屬實。圖/教育部提供

    蔡英文總統的博士論文是在二○一九年才補給倫敦政經學院,之後也放在國家圖書館供國人閱讀參考。這本格式非常紊亂、錯字百出,看起來比較像是草稿的論文,也在同一時間被美國密西根大學納入在其收藏的博士論文網。該網站所提供的資料顯示這篇一九八三年的論文,是在二○一九年才被收錄。

    如果蔡英文教授有能力在博士論文消失卅多年後,說服倫敦政經學院接受她的傳真影本,何不乾脆將原稿找專人整理,再行繳交,而不是將這篇缺乏學術規範的著作放在國際著名大學的博士論文網站上,讓自己的學術聲譽受損,也間接衝擊到中華民國的形象?

    跨年期間,個人將此論文再看了第三次,加上一些關心學術品質的教授提供的資料,我認為這本論文實應該由國內著名的出版社,或是過去新聞局的國際編譯人員認真校對、重新排版,以嶄新的面貌公諸於世。除了錯字和格式的問題外,這本論文另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目錄與內文的差異。不僅目錄與內文的標題有所出入外,有一部分內文的標題根本沒有出現在目錄中,讓人感覺這是一本拼裝的論文,竟然連標題都無法一致呈現。

    根據我所收到的資料顯示,在五頁的目錄中,竟有八十二個目錄標題和正文標題不一致或錯誤的情形,違反了一般論文完成後制定目錄的經驗。此外,既然蔡教授有替目錄編碼,為何在兩百四十九行的目錄中,僅有十行有頁碼?難道是尚未完成確認、不是最終的版本?

    另外,這本論文不分段的情況相當嚴重,常常有一頁卅行都沒有分段(卅五頁),更有一處跨四頁都沒有分段。不知蔡博士是在寫作時一氣呵成、無法中斷想法,還是連基本的英文寫作都不熟悉?通常一頁至少會有兩個段落,多則三到四個,很少有一整頁都不分段,遑論兩至三頁?

    校對錯字、將用手改寫的部分修正、單一使用美式或英式英文、調整字距與行距使其一致、全篇論文採取同一的向左看齊或左右對齊格式、替目錄及論文重新編頁碼、把過長的段落再分段、及將論文內文的章節標題和內文用不同大小字型做區隔等,都可以讓這本論文呈現出起碼的學術標準。至於內容如何,則待國際學者專家對這本晚近出土的珍藏品做鑑定。

    這本在國家圖書館的論文目前是以PDF檔呈現,要修正僅能將其先轉換成Word檔,但在轉檔過程中,由於有手改的部分和不同的字型和字距,出現相當多亂碼的情形,因此要修改將會是一個費時費力的工程,大概僅能重新製作一本。不過,以蔡博士身為國家元首,而台灣又如此在乎我們的國際能見度,相信老百姓一定會支持即使傾全台灣學術界和出版界的力量,也不願讓一本如此多瑕疵的論文被國際社會議論。

    當然,要將一本修正後的論文換掉原先錯誤百出的論文,可能不符合學術常規。不過,出版界不是經常因原始版本不復存在,而重印多年前暢銷書的情形?只要內容不變,應當不涉及造假。至於如何說服倫敦政經學院當初匆忙傳真的版本僅是初稿、尚未校對,我相信以蔡總統有本事在二○一九年才補繳論文的情形來看,再換一本應當不是難事才對!(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員)

  • pdf文件內容無法修改 在 STELLA MA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8-16 22: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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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聽不說,何來語言? | #theStarterfly

    看飽李嘉誠的超強文宣,我們是時候要回歸重點。

    正當大家專注在抗爭之中,政府又出新招。
    今次又搞中文科。

    學校課程檢討專責小組上月發出諮詢文件,文件內的糖衣包裝說得真動聽:

    「中國語文和英國語文科有需要減少考試卷數及/或簡化校本評核以配合學生需要。中國語文科可以探索公開考試的聆聽和/或說話部分,以及校本評核的實施是否可以修訂或減少以創造空間。」

    「探索」一詞,用得真妙。

    我們不妨探索一下,香港人到底還要讓到什麼地步?
    這次的修改,前題是「有效照顧學生多樣性」。

    到底是什麼背景的學生需要被特別照料,值得令一種語言的不被聽、又不可說?明眼人一看就知,要被照顧的,恐怕就只有一班非以廣東話為母語的學生。

    作為一個非港生的香港人,我想跟小組的成員說:當年來到香港,我丁點不會說廣東話,但我沒有被特別照顧,亦不需要被特別照顧,更慶幸沒有被特別照顧。如今的我,中文的聽、說、讀、寫四方面稱不上「優」,但亦不亞於以廣東話作為母語的人;亦正正如此,我才可以融入其他香港人,在香港可以有立足之地。

    所以,何苦要將本來不是問題的事,看作成一個問題?從來,要生活在一個社會,就該適應該社會本有的一切,而非改變原有的原則去遷就外來的人吧?剔除聽、說兩卷,不單是有意看低外來者的學習能力,亦會令自己人倒退,更甚是破壞香港一個寶貴的特色。

    ————————————

    猶記得小學時,某位老師說「廣東話」理應稱作「廣州話」。

    廣州話、廣府話、廣東話、粵語、白話,無論你怎樣稱呼都好,我們日常所講的語言,值得稱之為「香港話」。

    不能讓,不能再把「家」裡的一切白白拱手相讓。

    大家,一齊捍衛自己所講的語言。
    不可以讓下一代不懂聽和說「香港話」呀。

    P.S. 重點是:懇請大家要在諮詢期內發表意見!

    #一人一電郵捍衛廣東話大行動
    #捍衛廣東話
    #香港人講香港話
    #唔好搞我嘅廣東話呀

    ————————————

    【諮詢文件】
    * 有關上述中文科的部分請看PDF內第16頁第iii點
    https://www.edb.gov.hk/tc/about-edb/press/consultation/?fbclid=IwAR0zpLAjM8DOnjCFfyPGLihHDWy6oKAZrBetEB0j1H2FUD--VnEEEavK5W0

    【遞交意見】
    遞交意見的死線是一個月後,2019年9月16日(星期一)!

    我們就用簡單、直接、了當的方法,一人一電郵傳給專責小組的成員,給他們知道廣東話的聽、說、讀、寫,缺一不可!

    電郵: taskforce_cur@edb.gov.hk

    注意:遞交意見書時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並無硬性規定。

    ————————————

    標題:自己想,每封不同才可以令收件者封封都要開來看個究竟!
    內容:(以下是我綜合網上兩個版本、編寫所得的,歡迎大家自行修改)

    專責小組成員:

    本人為一名香港市民,有聞 貴組於6月28日諮詢文件中提出刪去文憑試聆聽及說話考卷,本人予以強烈反對,原因如下:

    一、掌握母語不等於能以母語表達
    說話要言之有物、出口成文,除了要有豐富的詞彙,亦要有清晰的表達方式,說話卷的核心價值在於檢視學生在日常用語之外,能否有效建構論點展開討論;而廢除後則沒有地方訓練學生這項基本能力。

    二、掌握母語不等於能夠理解別人話語的內容
    聆聽別人的說話可以培養學生精煉對話的能力,亦即是捕捉對話中重點的能力。假如廢除,恐怕學生會失去一個練習的平台,無法與人有效溝通。

    三、語言的聽、說、讀、寫,缺一不可
    以語言系公開試IELTS雅思為例,考核學生英語水平以讀、聽、寫、說四考卷,尤其是以說話卷難度最高,一向是該考試衡量英語高水平者的好標準;如今 貴組研廢除聆、說二卷,猶如自斷一臂。

    除此以外,通識科亦需要保留。此科除了可以訓練學生的獨立思考思維、提升學生的抗逆能力,亦能加深學生對中國及香港的歸屬感。

    本人現促請教育局展開大規模咨詢,包括:延長咨詢期、設立公開的咨詢會,聆聽家長及廣大巿民意見,切勿強行作出有關中文及通識科課程修訂,並觸發家長及市民的不安及反感情緒,進一步衝擊香港政府的管治威信,以及引發更大的社會撕裂。

    懇請就以上意見跟進,並提供書面回覆。
    期待閣下的正面回應,謝謝。


    前程錦繡

    一名熱愛廣東話的香港市民
    2019年8月16日

  • pdf文件內容無法修改 在 Kit Da Sketch - Kit Ma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23 23: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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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分重做喎⋯⋯ like & share 睇下梁狗點回 #出少少力炒香花生

    以下是我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首先多謝你在今天早上透過傳媒回應我昨晚在你的社交網站上的留言(http://www.info.gov.hk/…/gener…/201705/23/P2017052300376.htm),你說: 「UGL這件事,自從兩年半前發生到現在,我和UGL已經多次、全面地回應了社會的問題,包括昨晚張達明在他Facebook提出的問題。不只我,UGL亦已答了很多次。UGL亦已說了我從來沒有向他們提供任何服務,它亦沒有要求我提出任何服務,它是書面的聲明來的,如果有人不知道,應該回看當日它的聲明。…」「但如果你看張達明提出來的數條問題,很明顯他是不知道、也沒有去了解過兩年半前我跟UGL已經回答了他九條問題裏大部分的問題。他現在又再把那些問題重新提一次出來。譬如很簡單的,UGL書面發一個聲明,它是一間上市公司來的,除非張達明認為UGL發一個虛假聲明,否則的話人家的聲明說得很清楚,我沒有提供過任何服務,UGL亦沒有向我要求提供任何服務。」

    很抱歉,從你上述的回應我真的不知道你究竟是否明白我的9條問題,還是刻意廻避作答。我的9條問題與梁先生實際上「沒有提供過任何服務,UGL亦沒有向我要求提供任何服務」完全無關,我亦願意相信梁先生實際上沒有提供過任何服務給UGL。我亦嘗試努力翻查你過往作出的聲明及回應及UGL於2014年10月9日發出的書面聲明 (http://www.ceo.gov.hk/eng/blog/files/Blog20170222_att2.pdf),除非梁先生願意正面及具體回應我的9條問題(或提供你過去真的有具體回應我的9條問題的網頁連結或內容),否則請恕我要套用你於昨天在網誌上批評梁繼昌議員的說法: 梁先生「完全沒有回應我提出的事實性問題,… 道理何在,大家心中有數。」

    梁先生,希望你知道,我昨天向你提出的9條問題,已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我在面書的貼文在不足24小時已經有超過六十三萬五千人觀看。故此希望你能盡快具體回應有關問題,以釋除公眾疑慮。若我昨天寫的9條問題不夠具體及清楚,容許我在此不厭其煩地更具體闡述我希望梁先生回應的關鍵問題:

    1. 梁先生與UGL在2011年12月2日所簽署的協議書,是否正如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所撰寫的 UGL事件資料摘要(http://www.legco.gov.hk/…/1617in03-the-ugl-incident-2017022…) 第2.4段所述,梁先生收取合共400萬英磅報酬的條件包括梁先生要: 「(i)(在不涉及利益衝突下)按UGL的合理要求協助不時推廣 UGL 及戴德梁行,包括但不限於擔當推薦人及顧問的角色; (ii)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行動; (iii) 令戴德梁行的高級管理層留任至 2013 年年底; (iv)不發表任何批評是次收購行動的聲明…」?

    2. 若是的話,

    (1) 梁先生怎可說成這協議是一般的離職協議,而並非梁先生協助潛在買家UGL收購戴德梁行的協議?
    (2)又怎可說成「有關的協議及款項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而非由於他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
    (3)「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行動」及「不發表任何批評是次收購行動的聲明」怎可說是一般的離職協議的內容,又怎可說是「源於梁先生辭去戴德梁行職務」?
    (4) 承諾在成功收購以後兩年內要「按UGL的合理要求協助不時推廣 UGL 及戴德梁行,包括但不限於擔當推薦人及顧問的角色…」作為400萬英磅報酬的條件之一,為何不涉及「日後會提供任何服務」?
    (5) 即使實際上梁先生最後沒有向UGL提供服務,梁先生可否履行有關協議的承諾在任職特首期間向UGL提供協助 (包括作為推薦人及顧問)?
    (6) 若不可以,梁先生有否在當選特首後要求取銷或修改有關協議,放棄部份或全部400萬英鎊的報酬?
    (7) 若沒有的話,梁先生是否認為特首是可以在任職期間收取有償報酬承諾提供予私人公司不涉及利益衝突的兼職服務?

    3. 根據立法會上述的文件顯示,據傳媒最初報道,「在回應傳媒查詢時,安永及戴德梁行時任主席 Tim Melville Ross 均表示, "對該名香港政治人物與該澳洲公司之間的協議並不知情 "。」「蘇格蘭皇家銀行的發言人表示: " 我可以確認,蘇格蘭皇家銀行並無參與這些磋商,亦對協議的金額或條款並不知情 "。」但「其後的報道指出, "[過往數星期的 ]電郵顯示, Melville-Ross 似乎領導着與梁先生的磋商 "。該等電郵亦似乎與蘇格蘭皇家銀行和安永較早前表示其 "均被蒙在鼓裡 "的聲明 "互相矛盾 "。」而UGL於2014年10月9日的書面聲明亦闡述"賣方、蘇格蘭皇家銀行及其顧問充分知悉UGL 有意與梁先生訂立安排,而戴德梁行在提出並與梁先生商討相關條款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但卻從來沒有人(包括梁先生及UGL)可以提供具體時間及證明文件支持。 立法會上述的文件第2.3段顯示,於「2011 年 11 月 8 日,戴德梁行的董事經投票後選中 UGL作為戴德梁行收購拯救計劃的 " 首選買家 " 。 梁先生其後於11 月 24 日辭任戴德梁行董事局成員,並於 11 月 27 日宣布參選香港行政長官。」
    希望梁先生可以具體回答:

    (1) 究竟戴德梁行董事局於2011年11月8日投票前,梁先生是否已經與UGL有任何協議或共識或討論梁先生會收取UGL的報酬以換取梁先生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
    (2) 若有的話,梁先生有否在會議時向其他董事披露及申報利益,並因為有利益衝突而避席董事會或不參與投票?
    (3) 若梁先生與UGL協議的討論是在2011年11月8日後才開始,那麼梁先生是在什麼時候向其他董事披露及申報利益? 是否有白紙黑字的證明?

    4. 作為戴德梁行的董事,在法律上是肩負誠信責任,要謀求戴德梁行的最佳利益。簡單而言,在決定支持哪一買家收購戴德梁行,戴德梁行的最佳利益必然是找到願意提出最佳收購條件的買家。 若某一董事收取其中一位潛在買家的報酬,因而承諾支持該潛在買家收購戴德梁行,怎能是沒有利益衝突及違反董事的誠信呢? 還望梁先生賜教。

    5. 此外,作為戴德梁行董事會其他成員,有甚麼合理的原因令他們同意批准某一董事收取一位潛在買家的報酬以換取他支持該潛在買家收購戴德梁行?若該董事為了收取利益而承諾會支持該潛在買家,他又怎可以持平公正地考慮是否接受其他的買家呢?還望梁先生賜教。

    6. 《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的賄賂罪訂明:「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
    (a)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防止賄賂條例》第9(4)和(5)條另外有明確規定如何構成法例認可的「許可」,令代理人可以不違法地收受利益。 梁先生當時身為戴德梁行董事,在法律上是戴德梁行的代理人,除非有「合法權限」、「合理辯解」或「許可」,否則他同意接受UGL的報酬作為他承諾支持UGL收購戴德梁行,即屬犯罪。在法律上,即使董事會其他成員知悉梁先生會從UGL收取一些報酬是不足夠構成「許可」的,依賴「許可」的一方要作出足夠披露,令批准「許可」的另一方知悉全部有關情況,並在該基礎下作出“許可”時,“許可”才具有效力。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 v Kelly 73 CCC (3d) 385一案中Cory法官對何為足夠披露指出—

    「在缺乏披露的情況下,主事人並不會知道其代理人的作為是否以主事人最佳的利益出發導致到不能確定是否接納代理人的意見。

    就達到條例的目的,代理人必須給予充足及合時的披露。籠統及含糊地披露代理人在收受佣金並不能滿足本條例的目的。代理人需要支付他將收受的利益的性質,盡其所能計算該利益的金額及該利益的來源。代理人有可能未能提供佣金的確實金額。在這情況下假若已盡了合理的努力通知主事人大約的金額及佣金的來源。可想而知,主事人定會因利益金額而有所影響。給予代理人的利益越大,代理人的利益衝突及主事人的風險亦相對變大。合時的披露是指主事人要盡快得知有關的利益。當然,該披露必定是當利益可能影響代理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時作出。代理人必須迅速地向其主事人清楚披露利益的來源及金額或大約金額。

    只有當披露是充足及合時,主事人及代理人的關係才可得以保障。只有得知這些資料,主事人才可決定是否接受代理人的意見及接受到甚麼程度。書面披露會是較佳的做法。’(見第404頁a-f)。」

    希望梁先生可以答覆,如有的話:

    (1) 你是在什麼時候及以什麼形式通知戴德梁行董事局所有成員?
    (2) 各董事局成員是否得悉你與UGL協議的具體內容?
    (3) 你在什麼時候得到董事局開會後正式批准?
    (4) 即使得到董事局同意,有否向股東透露並得到股東的同意? 要明白UGL最後付出的收購價錢並不足以支付戴德梁行所有的欠債,故此最後戴德梁行的股東是分文也無法收取,但為什麼梁先生作為董事之一卻可以得天獨厚收取UGL巨額的報酬呢?
    (5) 有傳媒報導當時除了UGL外,還有另外一間公司Tianjin Innovation Financial Investment Company於2011年12月2日(即你簽署UGL協議當日) 願意以高過UGL提出收購的價錢收購戴德梁行,但最後卻被戴德梁行董事會否決 (http://www.smh.com.au/…/secret-7m-payment-to-cy-leung-agree…) 。 梁先生可否確認是否屬實? 梁先生當時有否參與董事會的討論及決定呢?

    張達明
    23.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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