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objective用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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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objective用法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51的網紅元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打小學的中醫是儘量不要去套方劑,更不應該混用方劑。 像是加味逍遙散加真人活命飲這種用法。 我甚至認為中醫初學者不應該學方劑也不該套用方劑。 拿桂枝湯為例,難道得了太陽病的人都套用一樣劑量或藥方比例的桂枝湯?當初設計這個藥方的醫者所面對的病患,其全面病症/脈象/體質,99%跟你手上正在處理的不...

objective用法 在 Em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9 07:18:49

. #emilychan_english_grammar教室 大家成日都搞錯worth / worthy / worthwhile嘅用法,宜家等我逐個講一講🙂 1. 記住worth不是動詞,唔好寫成worths/ it worths咁! 😒 2. 某件事值得,可以寫成It’s worth it. ...

objective用法 在 時間教會我的事(日言)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4-28 17:38:40

這是美國著名政治家 Benjamin Franklin 的名言。  面對今時今日的社會環境,實在沒有心情寫其他文章,今天只想借這個平台,談一下「法治 」(Rule of Law) 這個題目。  不少曾經訓斥示威衝突的人,最常聽見的反應就是:「不管之前的行為怎麼樣,總之違法就不對,要遵守法...

  • objective用法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1 19: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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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打小學的中醫是儘量不要去套方劑,更不應該混用方劑。

    像是加味逍遙散加真人活命飲這種用法。

    我甚至認為中醫初學者不應該學方劑也不該套用方劑。

    拿桂枝湯為例,難道得了太陽病的人都套用一樣劑量或藥方比例的桂枝湯?當初設計這個藥方的醫者所面對的病患,其全面病症/脈象/體質,99%跟你手上正在處理的不會一樣,套用方劑的結果往往是該攻的部分可能不夠力或太過; 該補的沒補到或沒補夠又或者更糟,補錯補過了。

    醫者要有本事自己想出桂枝湯,而不是照搬硬套,那是早年跑市集的郎中才這樣幹。

    另一方面,我幾乎沒遇過照書本描述生病的患者。

    風寒風熱夾雜甚至混溫病的患者,不同臟腑間又虛又實的患者,才是真實生活會碰到的。

    我用過傳統認為妊娠大忌,會造成流產的抵當湯給特殊病症孕婦安胎,效果卓著,成功保住西醫認為一定會自然流產的案例。幾次超音波產檢讓西醫頻呼不可思議。

    誠如清代醫家周學霆在其著作《三指禪》中所述:

    「黃芩,安胎 者也;烏頭,傷胎者也。而胎當其寒結,黃芩轉為傷胎之鴆血,烏頭又為安胎之靈 丹。焦術,安胎者也;芒硝,傷胎者也。而胎當熱結,焦術反為傷胎之砒霜,芒硝 又為安胎之妙品(芒硝五錢、滾水澄去滓,調蜜服)。當此兩命相關,以安為傷, 以傷為安,而用之裕如者,夫亦曰權脈之遲結數促耳!膽從脈出,而膽斯大;智從 脈生,而智斯圓。無藥不可以安胎,無藥不可以傷胎,有何一定之方?有何一定之 藥也乎?彼《本草》之注禁服,不過為初學導之先路。」

    對脈診與其他診斷手法掌握得透徹與否,決定醫生用藥的極限範疇。

    回過頭來,組成越複雜的方劑,往往臨床上距離病人真實脈象病症越遠,醫者可以揣度當初開方者的思維與面對的局限條件(objective constraints),但不可被方劑侷限。病人不會照書生病,同樣不會照方劑生病。

  • objective用法 在 時間教會我的事 Lessons from tim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15 17:13:18
    有 13 人按讚

    這是美國著名政治家 Benjamin Franklin 的名言。
    
    面對今時今日的社會環境,實在沒有心情寫其他文章,今天只想借這個平台,談一下「法治 」(Rule of Law) 這個題目。
    
    不少曾經訓斥示威衝突的人,最常聽見的反應就是:「不管之前的行為怎麼樣,總之違法就不對,要遵守法治精神。」這令我想起之前有幸修讀過「公共法」的課程,那是我在眾多法律課程中最喜歡的一科(雖然不是考的最好的一科)。我想說,這根本不是 Rule of Law,而是 Rule by law (以法管治),那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治的概念經歷了源遠流長的演化,比較近期的說法,可以引用英國前首席大法官 Lord Bingham 的八大準則 (文章末端附上英文版):
    
    1. 法律須容易為大眾所理解,盡可能易懂、清楚且可以預料。
    2. 有關合法權利和法律責任的問題,通常應透過運用法律而非行使酌情權加以解決。
    3. 法律應平等適用於所有人,除非客觀差異要求差別對待。
    4. 所有公職人員在行使所享權力時,必須真誠、公正,並依照法律授予其權力之目的,不越權,亦不違理性。
    5. 法律必須為基本人權提供充分保護。
    6. 提供有效的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不應收費過高,不應延誤過長。
    7. 任何提供之裁決程序應當公正。
    8. 法治要求國家在遵守國內法規定的義務之時,同樣遵守國際法規定義務。
    
    簡而言之,如果單純以守法來解讀法治,恐怕只是一種流於表面的理解。當然守法是其中一個重要元素,但法治核心的價值,其實是包括所有人和機構,不論是個人還是公職人員,一方面須受法律約束,同時亦要確保法律賦予的權利得到充份保障,而這些過程必須是公開而且透明,並透過法庭得以彰顯。特別是對於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他們比一般市民擁有額外權力,這些權力皆由法律賦予,當然亦理應受法律加以約束。
    
    無論你本身是甚麼立場,無論你心裡現在充斥著的是憤怒、失望、還是絕望,懇請你仔細了解,好好想清楚,連日來所發生的事,是否仍然乎合「法治」這個普世價值?是誰本來有能力真正化解僵局,卻選擇做或不做某些行動,令一眾本來都熱愛香港的市民置於對立面?
    
    一切看在眼裡,記在心裡,不會忘記,歷史自有公論。

    Instagram @lessonsfromtime
    
    廷伸閱讀
    "The Rule of Law" by Tom Bingham
    
    Bingham's Rule of Law principles:
    
    1. The law must be accessible, intelligible, clear and predictable.
    2. Questions of legal rights and liabilities should ordinarily be resolved by the law and not th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3. The law should apply equally to all, except where objective differences justify differentiation.
    4. All public officials must exercise their powers in good faith and fairly, and exercise such powers for the purposes they were conferred, without acting beyond the limits of such powers, and they must always act reasonably.
    5. The law must afford adequat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6. There must be an effective means of dispute resolution, without prohibitive cost or delay. 
    7. Any adjudicative processes provided for by the state should be fair.
    8. The rule of law must be complied with by the state taking into account its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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