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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nuisance字根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趕大媽可變為佔領行動】 趕大媽可變為佔領行動,亦因此,本土派有了一次難得的動員機會、團結一致的行動目標。筆者倒不希望勝利來得太快、太完美,但恐怕中共中央很快會向林鄭下指令,務必消滅危機於萌芽時期。香港警察對所有街頭運動活躍者的資料都輕易掌握,要趕絕幾名街頭唱歌大媽,易如反掌;問題只是,民間的...

  • nuisance字根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8-14 13: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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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趕大媽可變為佔領行動】

    趕大媽可變為佔領行動,亦因此,本土派有了一次難得的動員機會、團結一致的行動目標。筆者倒不希望勝利來得太快、太完美,但恐怕中共中央很快會向林鄭下指令,務必消滅危機於萌芽時期。香港警察對所有街頭運動活躍者的資料都輕易掌握,要趕絕幾名街頭唱歌大媽,易如反掌;問題只是,民間的自發趕大媽行動能否延續。星期六晚尖沙咀據報道有百多人反大媽,本土派又再來了!

    京官比港人清醒

    若認為筆者誇張,請花點時間上網重溫3年前(即2015年2月中至4月中這數周)的新聞。筆者2月15日身處沙田新城市廣場之內,當日有超過200多名香港市民憤怒地示威,見有疑似大陸遊客便一擁上前指罵,商場內有幾百警員駐守維持治安,商舖紛紛拉閘,商場事實上被佔領好幾個小時。筆者認定事態嚴重。

    2015年2月17日,筆者在本欄斷言(〈佔領商場快將出現〉),中共中央不敢輕視反水貨客、反自由行的抗爭帶來的危機,除會為訪港總人數設上限之外,「一簽多行」亦一定要取消。之後,筆者文章重複這一看法,終於到4月14日深圳政府突然全數停止「一簽多行」簽證,改為「一周一行」,這大大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因為就是建制派也只是建議「一天一行」而已。

    期間幾個星期發生何事?那是「港人起義」,發動一次又一次的反水貨客抗爭。筆者在本欄的預言是「民變日漸逼近」(3月3日文章)。大家可能善忘不記得了,3月1日香港多處地方有激烈反水貨客示威衝突,下午自元朗開始延續了6個小時,共有33人被捕,參加者高達600人。

    這次發生在「兩次革命」期間(2014「雨傘革命」及2016年初的「魚蛋革命」)的本土抗爭運動,是被所有人故意淡忘,而事實上極為重要;根本的性質是前一次事件的延續,也是後一次事件的伏筆,本身是獨立於所有政團力量的民間行動,而且完全成功。

    大家應記得元朗踢篋弄哭一個小女孩後,泛民主派政客趁機會跳出來幫政府維穩,轉移重心,譴責暴力,順便劃清界線。建制更不必說,時任特首梁振英更曾指摘港人反大陸遊客是「未富先驕」,警察更說會「果斷執法」。結果是,北京官員的頭腦比港人更清醒。本土派從未消失,本土派並未衰落,而且一天比一天強大,這次趕大媽事件港府若不認真處理,隨時又再引起民變!

    今次的趕大媽行動,是由一個沒多少人知道的港獨組織「學生獨立聯盟」發起,只有區區數人展示兩塊標語,與獨立無關的「請勿行乞」字樣。警察是否有大媽不趕而去拉違反《社團條例》的港獨組織?召集人陳家駒顯然小心計算過得失,並不宣傳港獨口號,只專注於有人違法行乞,要求警方執法,避開「搞港獨」的口實,得到更多普通市民的認同和支持,人民的力量能夠出來是最重要的。

    今次行動比反水貨客更有利,因為水貨買賣在經濟學和法律上,會稱之為平衡進口的行為,倒是百分之一百合法的,民眾尚可成功逼政府管制,何況一眾大媽當街做違法的事情?法律上,市民只要不涉及不合理武力,是如警察一樣有權制止罪案發生,甚而行使市民的逮捕權力的。

    牽涉犯法的行為

    行乞是犯法,在公眾場所表演而未有申請娛樂牌照是犯法;小販無牌擺賣是犯法;收錢無論如何形容,都有法律問題,因為沒有報稅,若算籌款而沒有事前申請,當然犯法;大媽衣着暴露對大伯亂拋媚眼,則涉及色情及淫穢法例;噪音大再加上與市民爭吵,不單違反《噪音管制條例》,而且違反普通法的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罪。

    這罪有多嚴重?記否佔中9人就是被控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誰說搵食就不犯法?在我們的法治社會,隨便可以找到數十項大媽犯法的理由,禁止她們活動下去!

    反之,香港警察不肯執法,只有一項理由,便是理應容忍小事情的發生而不須追究。民粹的說法是大陸人有特權不用守法,筆者暫不願支持這個說法,但不執法的理據不足。事實上,情況已經不是小事,是有可能搞出騷亂的大事!

    也許有人又說,不包容大媽而包容其他街頭演藝者,豈不是選擇性執法?基本上屬法盲一族的所謂「左膠」最喜歡來這一套說法。不單是港府從來喜歡選擇性執法,而是這類街頭管理的執法,從來必然屬於選擇性,市民早習以為常,視之為必然。

    查身份證如是、拉小販如是、拉紅燈過馬路及在行人路踩單車如是。大媽的問題源於她們欠缺自律,咎由自取,特別受針對,也就完全合理合適合乎習慣的了。

    事件最令港人失望的,恐怕是你們投了一票的政治代理人不但不急市民所急,而且大愛上身,包容大媽的行為,說是文化差異的所在;實情當然是在政治利益面前,港人又被只想着選票的政客出賣了。如果大家不明我的論述理據何在,民主之父李柱銘大律師很清楚地告訴大家了。

    李柱銘在一個慣常的圍爐取暖法治研討會之後公開教訓港人,以「本土化」作為反攻屬錯誤方法,建議香港人應該把港人的民主價值「灌輸」給新移民。講民主價值要靠「灌輸」,而非自然感受,李柱銘的民主素質與識見可思過半。

    說穿了,大媽一族可能已是港人或快成港人,再加上支持者同樣是關鍵少數有投票權,開罪不得而已。近來本土年輕人興起一股仇視廢老的風氣,皆因似李柱銘一類的老者,太令人失望和憤怒了。

    信報財經新聞 2018-08-14
    A17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 nuisance字根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1-03 12: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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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自由比校委面子重要 】

    新聞自由是意見表達和資訊接收自由的具體表現, 這不單比港大那班偽君子的面子重要,也比我們高院那些欠缺人權意識觀念的法官的面子重要。法官當然可予批評,而且涉及人權自由不受法官尊重的重要時刻,猛烈批評法官把他們驚醒,正是傳媒的責任所在。

    抗議對象 應是法官

    怎樣猛烈法?英國《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因為不滿3名上訴庭上議院法官(Law Lords)在「間諜捕手」(SPY Catcher)案中頒下禁制令,禁止對該書作者彼得衞(Peter Wright)及該書內容的報道,憤而把3位法官的照片倒轉刊登,並在上面大字標題,「你們是蠢蛋」(You Fools)。香港法院的法官多次作出有違常理的裁決之時,評論者與媒體還是對他們必恭必敬,只會令他們更蠢。

    筆者必須指出,高院的法官經常表現得欠缺常識,對社會不了解,更對人權的重要性全無意識,很隨意地便多次頒下嚴重影響港人示威集會自由的禁令,這次更直接侵害港人的資訊接收人權,應該完全把他的照片倒轉,然後寫上「蠢材」兩個大字。

    傳媒工會應到高院示威抗議而不是到港大,是應該設法鑽法律的空子,於必要時犯法,以保護公眾的知情權。

    臨時禁制令給人發覺原來當中不包括已在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的資訊,這是說傳媒可以在禁制令正式頒下前隨意把商台已散播的聲音檔案再轉載,只是商台自己不可以。大家高興嗎?這其實了無意義,筆者與其他留意新聞的人早已聽過李國章和紀文鳳的錄音,亦有大量逐句記下的文字紀錄,再禁也失去保密的效用。

    問題在於尚未播出的其他港大校委的發言。這都不在公眾領域,商台及其他傳媒以什麼方法將其向全港市民公開,過程要完全不顧港大校委和高院蠢蛋法官的禁令,那才是維護公眾的知情權,才不負港人所託。筆者要問,傳媒是為了港人的利益、新聞的尊嚴、公眾知情權,還是為了照顧蠢蛋和港大壞蛋的面子?

    1987年,英國的「間諜捕手禁書」案,傳媒應是必讀的教材吧?還等什麼?1987年已經移民澳洲的軍情五處(MI5)特工,由於英國政府扣減他的退休金額,為了補償損失而出版書本;他如願以償,單是美國一年已賣出40萬本(到今天超過200萬本已經在全球賣出),他死時是百萬富翁。

    英國以違反合約的民事理由到澳洲申請禁制這本書。澳洲的法官可沒有同級的香港高院法官般蠢,隨便任由英政府以違約為由實行政治打壓的目的;澳洲的高院和上訴庭皆拒絕因作者彼得衞破壞保密(breach of confidence)的民事理由下禁令,稱資訊自由更為重要。

    英國記者特別從澳洲帶同10本禁書回英,並通知英國海關;帶書不是出版,禁制令不是充公令(confiscation order),海關只好放行。此例一開,水貨客的威力令想看這書的人皆可看到,皆可自由討論書中內容;但受禁制令針對的《觀察家報》、《衞報》和《星期日泰晤士報》不能。更有趣的是,從英國駕車可以自由出入的蘇格蘭也不受禁令的影響,上議院法官對自己與社會的脫節,一無所覺。

    香港的法官享有獨立和崇高地位,不等於有權不理社會的實況,任意任令資本家和政府借民事的法律去滿足政治上的需求。更嚴重的是,借民事的原則程序去侵害港人的人權之時,法官了無所覺。

    港大校委與洩密者連合約關係也不知道有沒有(應不是港大職員所為,而是校委之中有人洩密),去到盡亦只屬普通法中的破壞信託行為(breach of trust),洩密也無人有金錢損失;個別校委有名譽上的損失,是咎由自取。法律的存在是要保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不是方便一些表裏不一的人做卑鄙的事。同是高院,香港的法官就沒有澳洲法官的智慧。

    當雷曼苦主在銀行外示威之時,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隨便就禁了示威者的示威權(銀行以將告示威者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為由,申請臨時禁示威令,示威者被禁了,滋擾的官司不了了之,因為根本講不出有何損失)。小巴司機說馬路的佔領者影響生意,官司有沒有下文?高院法官說他們會受影響是常識,但整件事件是政治則是人人皆知,獨是法官不知的常識。

    教育法官 責在傳媒

    究其原因,香港的法官是落伍的法律動物,並不與時並進,對法律文化的認知,只停留在英國法律界的七八十年代(法官學法律時),而香港只有對法治盲目推崇的傳媒,欠缺筆者一類的批判者。

    當英國法官在1988年明白到自己的愚蠢而撤銷禁書令之後,歐洲人權法院並不為愚蠢的上議院法官保留面子。1991年裁決英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的表達意見自由;同時批評英國法官不是基於明顯不過的保護人權理由撤禁,而只是因為禁令事實上失效。法官為政府違反自由的假定隨意背書(endorse illiberal assumption from government)。

    相信英國的「老爺」在此案之後進步了,但香港的法官有待教育,或是教訓;這責任在傳媒身上。上述案件已經給予傳媒足夠的啟示如何避開禁令。筆者特別希望在星期五聆訊禁制令之前,看到其他港大校委的聲音廣傳。這似乎不尊重法官了。正是,他們需要的不是尊重,而是教訓和教育。

    信報財經新聞 2015-11-03
    A20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 nuisance字根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11-03 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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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自由比校委面子重要 】

    新聞自由是意見表達和資訊接收自由的具體表現, 這不單比港大那班偽君子的面子重要,也比我們高院那些欠缺人權意識觀念的法官的面子重要。法官當然可予批評,而且涉及人權自由不受法官尊重的重要時刻,猛烈批評法官把他們驚醒,正是傳媒的責任所在。

    抗議對象 應是法官

    怎樣猛烈法?英國《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因為不滿3名上訴庭上議院法官(Law Lords)在「間諜捕手」(SPY Catcher)案中頒下禁制令,禁止對該書作者彼得衞(Peter Wright)及該書內容的報道,憤而把3位法官的照片倒轉刊登,並在上面大字標題,「你們是蠢蛋」(You Fools)。香港法院的法官多次作出有違常理的裁決之時,評論者與媒體還是對他們必恭必敬,只會令他們更蠢。

    筆者必須指出,高院的法官經常表現得欠缺常識,對社會不了解,更對人權的重要性全無意識,很隨意地便多次頒下嚴重影響港人示威集會自由的禁令,這次更直接侵害港人的資訊接收人權,應該完全把他的照片倒轉,然後寫上「蠢材」兩個大字。

    傳媒工會應到高院示威抗議而不是到港大,是應該設法鑽法律的空子,於必要時犯法,以保護公眾的知情權。

    臨時禁制令給人發覺原來當中不包括已在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的資訊,這是說傳媒可以在禁制令正式頒下前隨意把商台已散播的聲音檔案再轉載,只是商台自己不可以。大家高興嗎?這其實了無意義,筆者與其他留意新聞的人早已聽過李國章和紀文鳳的錄音,亦有大量逐句記下的文字紀錄,再禁也失去保密的效用。

    問題在於尚未播出的其他港大校委的發言。這都不在公眾領域,商台及其他傳媒以什麼方法將其向全港市民公開,過程要完全不顧港大校委和高院蠢蛋法官的禁令,那才是維護公眾的知情權,才不負港人所託。筆者要問,傳媒是為了港人的利益、新聞的尊嚴、公眾知情權,還是為了照顧蠢蛋和港大壞蛋的面子?

    1987年,英國的「間諜捕手禁書」案,傳媒應是必讀的教材吧?還等什麼?1987年已經移民澳洲的軍情五處(MI5)特工,由於英國政府扣減他的退休金額,為了補償損失而出版書本;他如願以償,單是美國一年已賣出40萬本(到今天超過200萬本已經在全球賣出),他死時是百萬富翁。

    英國以違反合約的民事理由到澳洲申請禁制這本書。澳洲的法官可沒有同級的香港高院法官般蠢,隨便任由英政府以違約為由實行政治打壓的目的;澳洲的高院和上訴庭皆拒絕因作者彼得衞破壞保密(breach of confidence)的民事理由下禁令,稱資訊自由更為重要。

    英國記者特別從澳洲帶同10本禁書回英,並通知英國海關;帶書不是出版,禁制令不是充公令(confiscation order),海關只好放行。此例一開,水貨客的威力令想看這書的人皆可看到,皆可自由討論書中內容;但受禁制令針對的《觀察家報》、《衞報》和《星期日泰晤士報》不能。更有趣的是,從英國駕車可以自由出入的蘇格蘭也不受禁令的影響,上議院法官對自己與社會的脫節,一無所覺。

    香港的法官享有獨立和崇高地位,不等於有權不理社會的實況,任意任令資本家和政府借民事的法律去滿足政治上的需求。更嚴重的是,借民事的原則程序去侵害港人的人權之時,法官了無所覺。

    港大校委與洩密者連合約關係也不知道有沒有(應不是港大職員所為,而是校委之中有人洩密),去到盡亦只屬普通法中的破壞信託行為(breach of trust),洩密也無人有金錢損失;個別校委有名譽上的損失,是咎由自取。法律的存在是要保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不是方便一些表裏不一的人做卑鄙的事。同是高院,香港的法官就沒有澳洲法官的智慧。

    當雷曼苦主在銀行外示威之時,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隨便就禁了示威者的示威權(銀行以將告示威者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為由,申請臨時禁示威令,示威者被禁了,滋擾的官司不了了之,因為根本講不出有何損失)。小巴司機說馬路的佔領者影響生意,官司有沒有下文?高院法官說他們會受影響是常識,但整件事件是政治則是人人皆知,獨是法官不知的常識。

    教育法官 責在傳媒

    究其原因,香港的法官是落伍的法律動物,並不與時並進,對法律文化的認知,只停留在英國法律界的七八十年代(法官學法律時),而香港只有對法治盲目推崇的傳媒,欠缺筆者一類的批判者。

    當英國法官在1988年明白到自己的愚蠢而撤銷禁書令之後,歐洲人權法院並不為愚蠢的上議院法官保留面子。1991年裁決英國政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的表達意見自由;同時批評英國法官不是基於明顯不過的保護人權理由撤禁,而只是因為禁令事實上失效。法官為政府違反自由的假定隨意背書(endorse illiberal assumption from government)。

    相信英國的「老爺」在此案之後進步了,但香港的法官有待教育,或是教訓;這責任在傳媒身上。上述案件已經給予傳媒足夠的啟示如何避開禁令。筆者特別希望在星期五聆訊禁制令之前,看到其他港大校委的聲音廣傳。這似乎不尊重法官了。正是,他們需要的不是尊重,而是教訓和教育。

    信報財經新聞 2015-11-03
    A20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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