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新人王|#毒樹果實理論】
法律最講求證據,不過假設第一次係非法途徑取得嘅線索,再之後用合法嘅方法取得證據,又可唔可以用呢?喺美國就有「毒樹果實理論」去形容呢種情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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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果實理論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係美國嘅法律隱喻,源於1920年Silvert...
【律政新人王|#毒樹果實理論】
法律最講求證據,不過假設第一次係非法途徑取得嘅線索,再之後用合法嘅方法取得證據,又可唔可以用呢?喺美國就有「毒樹果實理論」去形容呢種情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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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果實理論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係美國嘅法律隱喻,源於1920年Silverthrone Lumber Co. v. U.S. 嘅案件,去講述關於非法途徑衍生證據嘅情況。隱喻嘅意思係,當一棵樹受到污染嘅時候,樹上嘅所有果實自然都會受到污染,唔能夠食用,以原始証據隱喻「毒樹」,衍生証據隱喻「毒果」。所以,就算非法所取得嘅證據可以扭轉裁判結果都好,喺訴訟審理嘅過程中都唔會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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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簡單嘅例子,警察對被告嚴刑逼供,由於犯法,警方從被告口所套出嘅任何訊息都唔可以作為證據。咁如果嚴刑逼供咁問到兇器嘅位置,再用合法途徑搜索兇器,咁兇器又可唔可以成為證物呢?答案都係唔得,因為生喺毒樹上嘅果實都係有毒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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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毒樹果實理論係都有例外嘅情況存在,就係以下呢4種:
1.獨立來源 (Independent Source): 除咗非法途徑取得嘅線索,原本就有另一條獨立來源嘅線索,去合法取得證據
2.必然發現 (Inevitable Discovery): 本來就一定會被發現
3.稀釋原則 (Purged Taint Exception): 喺第一次違法取得證據後,第二次合法取得證據前,因其他因素介入而稀釋咗第一次嘅違法性,如間隔時間嘅長短、中斷事實嘅發生、取證事實嘅發生同衍生證據的性質等因素在內
4.善意例外 (Good-Faith Exception): 搜查令可能被認為無效,但法院認定行為為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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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喺香港唔適用毒樹果實理論,不過記住,以不當手段取得證物,例如擅自登入其他人嘅手提或者電腦取得資料,都可能導致證物無效,不獲法庭接納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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