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kwp單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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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kwp單位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挺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桃園華航園區、南港輪胎新竹新豐廠房屋頂裝太陽光電!! (07/04/2019 中央社、名竣能源科技)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4日電)華航公司繼2017年在桃園的華航園區總部安裝電梯電能回收系統後,今年3月再於總部模擬機訓練大樓屋頂裝置太陽能光電設施,預計年發電量12萬度,進一...

  • kwp單位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7-08 12: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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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挺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桃園華航園區、南港輪胎新竹新豐廠房屋頂裝太陽光電!! (07/04/2019 中央社、名竣能源科技)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4日電)華航公司繼2017年在桃園的華航園區總部安裝電梯電能回收系統後,今年3月再於總部模擬機訓練大樓屋頂裝置太陽能光電設施,預計年發電量12萬度,進一步支持台灣再生能源發展。

    華航多年來持續推展環保節能作業,總部園區透過設備更新、設備效率提升、作業流程優化及推廣能源、資源節約行動等措施,2018年園區用電量較2011年大幅降低16%,成效顯著;而行政中心大樓及訓練中心,更分別於2017、2018年,雙雙榮獲國家「鑽石級綠建築標章」肯定。

    華航表示,為精益求精,2018年再與主管機關、機場公司等相關單位積極協調,於模擬機訓練大樓屋頂安裝99kW (千瓦) 太陽光電設施,從今年3月8日開始併聯發電,預計年發電量12萬度,落實華航「建構低碳作業環境」企業環保政策,奠定新階段作業基礎。

    此外,在系統管理作業上,華航採用高標準自主推動全方位企業環境、能源及溫室氣體管理,每年均邀第3方公正單位,依國際標準進行驗證;今年4月,華航再度通過DNV立恩威國際驗證公司的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標準)、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標準)及ISO 14064 -1(溫室氣體盤查標準)年度驗證,為全球第2家同時通過ISO 14001、ISO 50001雙系統認證的航空公司。

    在全球各地企業紛紛投入節能、減碳,進行氣候變遷調適作為的同時,台灣的傳統產業龍頭主一的南港輪胎,近期也在該公司位於新竹新豐的生產線廠房屋頂,設置了一座大規模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這是該廠區第一期的光電計劃,裝置容量為1,980.06kWp(1.98MWp),預計年發電量超過240萬度。

    (編按:以目前的統計數據顯示,台灣的太陽能光電板模組每kWp發電度數,因台灣各地區年平均日照量不同而有所改變,每kWp 年發電量北部約 1,050度/年、中部約1,250度/年、南部約1,350度/年、東部約1,150度。)

    除了可以產出潔淨的綠電,屋頂型太陽能光電板還可以同時幫屋頂有效隔熱降溫,讓屋內體感溫度平均下降3-5度,還可延長屋頂防水層使用年限,更能大大節省建築物的冷氣空調電費,此外,符合稽核標準的再生能源電力還可以申請綠電憑證,或是折換碳權,這更是目前許多以國際競爭、外銷主導以及標榜環保、企業社會責任的工商企業營運上不可或缺的認證項目。

    圖片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1907040223.aspx

    https://www.facebook.com/MINGJUN.EnergyTechnologyCo.Ltd/posts/731941557225172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1907040223.aspx

    https://www.facebook.com/MINGJUN.EnergyTechnologyCo.Ltd/posts/731941557225172


  • kwp單位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12-01 09: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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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
    106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
    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
    行政法人、公司行號、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
    1.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2.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既存違章建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8,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6,000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0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補助金額時,該申請人(設置者)得與本局協調取得所剩餘額補助;如該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設置者)。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5.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補助後遇有先前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實施計畫第三條第四項第1款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1月30日17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若原始憑證正本有報稅需求,請就補助及非補助部分別開立發票或收據,以利申請】。
    5.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6.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8. 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
    9.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設置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申請人(設置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五)、申請人(設置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設置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各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併同支出憑證原本,報送本局備查結案。
    (八)、若已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機關,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六)請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請於每年1、4、7、10各月之5日前完成紀錄,並繳交上一季之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七)、申請人(設置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七、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 kwp單位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2-12 17: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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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104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細內容:

    一、計畫目的:推動本市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系統。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

    (三)國內團體:行政法人、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申請資格: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104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四、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000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6,000元。

    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遇到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六、截止申請期限:104年11月30日17時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依旨揭計畫辦理。

    七、本計畫須俟本市104年度預算程序完成後,始得辦理經費補助。




    * 相關附件:桃園市政府104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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