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好的,好像有英文原文了,因此我用「"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加引號)輸入網路搜尋引擎查,結果根本只有中文資料,而資料當中,首見於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 5251號刑事判決,但無其他符合的任何外文資料,這句看起來像是引用自哪裡的文句,其實根本是自創的,或者說,至少是經過改寫的,根本不是引用自正式文件。
不過,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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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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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拍呢條片嘅原因除咗要道歉同交代我嘅近況之外,更加係要回應觀眾對我嘅期望。
點解我會消失?
最主要係因為我嘅身份曝光咗,唔止係我個樣。我以前一直以嚟拍片嘅題材都好敏感,已經得罪唔少人。加上混亂嘅社會狀況,之前嘅我每日都生活喺焦慮當中。當時嘅我冇諗清楚嘅情況下,選擇咗一個十分愚蠢嘅方式離開咗。
大家一直都俾咗好多支持我,甚至有人覺得我係「正義嘅化身」,但係我令大家失望了,對唔住。我絕對冇要為最後一條片justify嘅意思,因為我知道我的確有做錯,而且我知道當時嘅自己可以做一個better decision。但係嗰陣嘅我唔想因為我拍過嘅片影響到家人同自己嘅安全,所以冇思考太多就做咗個極度愚蠢嘅決定,希望我可以得到大家嘅原諒。
點解我會拍番片?
一直以嚟,去到今日,都仍然有觀眾message我,俾好多支持我,想我繼續拍片俾大家。甚至有一位觀眾同我講佢有情緒病,但係我嘅片可以令到佢開心,我意識到原來大家仲係對我有唔同嘅期望,我真係好感動,好多謝大家。所以,我決定我要出番嚟,繼續拍更多有質素嘅片俾大家。我唔會再用faceswap filter拍片,以前嘅Rock哥已經收皮,我會向大家展示一個更加真誠嘅Rock哥。不過,我真係冇能力再拍題材「非常敏感」嘅片俾大家,希望大家可以體諒同埋繼續支持我。
我愛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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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解釋點解我會有上述諗法之先,先由一個What if講起:響個半月前臨立會開波前夕,美國總統大選正進入白熱化階段,當時特朗普響選戰主打嘅就係中國牌:基本上只要所有能夠展示佢對中國強硬嘅理由,佢都會樂於採用。
大家可以想像下,假如當時飯民決定拉隊總辭,特朗普係一撚定會借此對中國進行嚴厲打擊,而拜登為咗唔比人感覺對中國軟弱,亦必定作出相應承諾──但結果呢?飯民覺得「共產黨未必咁衰」,決定捐狗窿接受人大委任成為臨立會議員,令中共避過呢個被大規模制裁嘅最大危機。
然後去到今日,大選完結,特朗普自身難保,拜登唔知幾時先上任之餘,亦再無壓力要為打擊中國作出各種承諾,然後連傻仔都知道中共就係睇穿咗呢段空檔,大膽DQ飯民為所欲為──無錯呀,你總辭一定可以上倒幾日外國報紙、歐美政客一定會發下聲明譴責,但旨意而家嘅美國政府全力打擊港共政權?發下夢好啦。
今日我地可以批評熱狗鄭松泰死磨留響議會係貪錢係投共,但唔可否認嘅卻係,佢果句:「總辭最佳時機經已過咗」係千真萬確。所以我等咗多年,朝思暮盼嘅飯民總辭雖然終於發生,但卻好難高興得起黎:因為呢次總辭其實係響中共有哂準備,將呢班政客迫到埋牆角,甚至只係擔心自己份人工會因為被DQ而被追突,因而無奈忍痛辭職避免損失百萬薪津嘅無奈選擇,當日主動擺脫中共制肘以反客為主嘅作用經已蕩然無存。
相反,我係好鄧呢班飯民及其支持者感到可悲。同樣響個半月前,飯民大台為咗Justify「捐狗窿」接受臨立會委任係正確嘅,動用哂全香港所有黃屍學者同KOL,促成咗一場全港最大嘅政治宣傳運動。然後響佢地辛苦建構出一套自以為牢不可破嘅「寸土必爭理論」,竟然連兩個月都捱唔倒。
然後當日一班響度不斷嘲笑、否定、批鬥總辭派嘅黃屍,霎時間竟然可以180度轉軚企過對面,對於一向堅持嘅理念原則全部丟哂入垃圾桶。要知道從政最基本最基本,就係要有原則底線,即使你今日由敵人陣營突然跳過黎我支持呢邊,我點知你聽日會唔會又唔聲唔聲出賣我,跳番去敵人果邊?
如果呢班飯民政客真係仲有多少作為從政者嘅志氣,佢地最應該做嘅,就係貫徹始終、堅守議會去到最後一刻,捍衛「寸土必爭」嘅尊嚴;真係無勇氣再同共產黨抗衡落去嘅,亦至少應該衷心承認自己一個月前嘅愚蠢同天真,向所有被你地抹黑同攻擊過嘅人,尤其係最早支持立會總辭嘅黃毓民道歉。
但結果呢班垃撚圾飯民政棍,唔單止辭職都要計到盡呃多半個月先Last Day,仲要明明仲未正式辭任,經已全線缺席佢地之前講到好重要嘅臨圾會會議──先唔講呢班垃圾飯民之前垃圾會啲會議鍾意開就開,唔鍾意就遲到早退兼缺席,喂,而家響議會入面係代表香港市民議政、抗衡共產黨喎,原來遞撚完辭職信呢啲責任就立刻唔駛再負架?同班細路扮超人扮扮下突然發爛渣話:「我唔扮超人啦!都唔好玩嘅!」有乜分別?
跟住早一個月成班撐飯民留任嘅黃屍學者同KOL,而家就集體失憶,個個突然變成「總辭派」最忠實擁躉,然後每當比人挑戰點解前言不對後語時,就用「熱狗仲未辭」同「攻擊飯民即係共諜分化撚」黎遮醜。我唔知總辭之後香港政治前景係點,但呢班毫無原則嘅飯民大台無恥之徒,卻好應該徹底清洗乾淨,唔係尋日就話「寸土必爭」,今日就講到自己幾有原則,然後聽日又走入中聯辦談判,香港民主抗爭,卻比呢班友玩撚殘咗鳥。
同飯民響錯過總辭最佳時機後,應該留響議會兌現自己嘅政治承諾唔同,熱血公民鄭松泰卻係最應該立刻辭職離開議會嘅一員。我諗去到今時今日,「熱狗不是飯民、亦非本土抗爭派」應該係政壇共識,當日沈國師以及好多黃屍將佢同陳沛然計埋入35+入面,實在係非常一廂情願嘅一件事。
所以熱狗最初拒絕遵從民調結果決定去留,我覺得係相當合理,一眾黃屍走去攻擊熱狗而唔去望下教怯葉建源一早已表明只會考慮業界意向捐狗窿,梗係擺到明雙重標準。
不過去到最尾唔知係咪怯於群眾壓力,鄭松泰又話會跟隨飯民大隊決定,既然係咁,往後都應該同飯民「齊上齊落」啦,點可能去到今日飯民總辭之時,你又反而回歸番「獨立特行」路線,眷戀臨垃會議席,咁當初又做乜要痴埋飯民個總辭決定度呢?
無錯,「總辭最佳時機」已過,然而永遠都係總辭嘅次佳時機;總辭無乜意思,但留響臨立會本身就係一種罪惡,若依政治邏輯,熱狗應從速離開狗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