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frivolous法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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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rivolous法律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Dr 文科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睇睇睇睇睇哂佢!!! 是咁的法網肥人 見到 文科生習醫的奇幻旅程 同 顥魄砌機 To.Moon DIY 講起網上有人提議太子站恐襲傷者應該向黨鐵同警察展開人身傷亡訴訟。肥人我有做開人身傷亡訴訟,可以簡述一下正常來講一個傷者如何展開人身傷亡訴訟,但係我都會話俾大家知一D好掃興既現實。 本文...

  • frivolous法律 在 Dr 文科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9-04 2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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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睇睇睇睇睇哂佢!!!

    是咁的法網肥人

    見到 文科生習醫的奇幻旅程 同 顥魄砌機 To.Moon DIY 講起網上有人提議太子站恐襲傷者應該向黨鐵同警察展開人身傷亡訴訟。肥人我有做開人身傷亡訴訟,可以簡述一下正常來講一個傷者如何展開人身傷亡訴訟,但係我都會話俾大家知一D好掃興既現實。

    本文太長,可能要分一兩日出,免得你地睇到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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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想講下今日東方日報報導一個前法庭書記好高調咁「報稱太子站警打人致情緒困擾」,於是佢向警務署長索償。

    肥人想話俾大家聽,如果你唔識做人身傷亡索償 (Personal Injury Action“PI”),千祈咪亂做,否則你會搞到單野唔三唔四,第二個接手會做到媽媽聲。如果你玩爛左單案,甚至俾人 strike out (踢走),你變相 discourage 好多後來真正有事想 claim 既受害人。玩還玩,法律唔係討論區你一言我一語咁吹完無後果的。有時用纏擾性訴訟可能令對方投降,但有時你會搞爛整件事。

    講返新聞內文,有幾個要點肥人我必須要解釋一下。

    (1) 呢位前法庭書記報稱在電視直播中看見警方執法畫面,感到恐懼,情緒受困擾,更害怕搭地鐵;
    (2) 疑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
    (3) 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哥」申索5000港元賠償;
    (4) 認為9月1日警方以警棍毆打地鐵上沒有構成威脅的乘客,無視《警察通例》中使用「最低程度武力」指引,不合比例的尺度超出「朱經緯案」,因而向警務處處長申索。

    報導話呢位前法庭書記係想用小額錢債 (Small Claim Tribunal) 做 PI。PI 係 tort claim (侵權法申索),係需要爭拗誰是誰非,邊個有 duty,邊個 breach 左個 duty,邊個 negligent,唔可以三兩句就完事。用 small claim 做 PI,就好似用牛油刀鋸智能燈柱一樣。而 small claim 呢,就主要係做「任何就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行為而提出的金錢申索,而申索款額不超過$75,000者…」(參考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附表-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基本上係 D 細藝野。

    如果你認真想 claim 對方,請正正經經搵律師循正常途徑做,OK? 但文中呢位前法庭書記話自己因為9月1日太子黨鐵站既恐襲而有 PTSD,所以去 claim 5000蚊。咁問題係邊?

    如果俾你 claim到,係咪叫以後真係有 PTSD 既傷者只可以最高 claim 5000? 你set 一個咁既先例,幫政府節省開支?好啦,如果審裁處覺得你個 claim frivolous and vexatious,踢返你個 claim 走,然後東方又大肆報導,咁你係咪想 discourage 一班真正有需要而又好徬徨既受害人?唔好玩啦。This is not f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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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啦,講返上面四點。

    第一點呢位仁兄話係電視直播中見到警方執法畫面而感到恐懼,情緒受困擾,更害怕搭地鐵。肥人我講返原告人個 standing先。呢位仁兄係歸入 psychiatric illness – secondary victims, bystander之內。係 McLoughlin v. O’Brian [1983] 1 AC 410 一案之中,原告人McLoughlin 太太獲知自己丈夫同三個子女遇到意外,原告人趕到醫院,親眼見到自己一個細路死左,丈夫同另外兩個細路滿身泥濘重傷,佢即時精神崩潰。後來原告人向 O'Brian 提出索償,以彌補自己精神上既創傷。案件上到英國 House of Lords,McLoughlin 太太最後勝訴,法官Lord Wilberforce 係判詞裡面指出呢類精神傷害 claim,原告人必須,係必須,符合以下三點:

    1. The proximity of such persons to the accident;
    2. The means by which the shock is caused; and
    3. Closeness of ties with the person or persons imperiled.

    即係 (1)原告人必須要與事件在時間與位置上都要非常接近;(2)原告人必須親眼見到即時慘狀;及(3)原告人必須與受害人有親密關係。McLoughlin 太太呢個 case,佢係接獲通知飛奔去醫院親眼見到自己先生同子女既慘狀,然後受到好大精神打擊。呢位前法庭書記呢?

    第二點,呢位前法庭書記懷疑自己患上PTSD。現實上,凡係人身傷亡申索包括呢類 secondary victims 既 psychiatric illness claim,原告人係必須要有香港註冊專科醫生證明你有呢個健康問題,然後得到法庭批准,先可以拎份報告呈堂。你話自己有病而無證明?算吧啦。

    第三點,雖然 Small Claim 有 jurisdiction 去審 tort claim,但現實中無人會用small claim 來做PI,一來 small claim 唔可以用律師,你叫 layman 點自己做?二來 small claim 銀碼唔大,如果你真係好傷,你點會 claim 幾萬咁少?你玩野壓低條 claim 以為可以玩政府,你其實開條路俾被告壓價!你叫以後上來既受害人點?

    最後一點,呢位仁兄個 cause of action 真係…. 大家睇返 McLoughlin case,唔使睇 pleadings 都應該知道 McLoughlin 太太個 cause of action 應該係導致意外發生既人疏忽,令McLoughlin太太失去至親,佢目睹慘狀而精神崩潰。呢位前法庭書記呢?另外,我都講過《警察通例》係好似運輸署既 Road Users’ Code 一樣,無法律效力。我地做一般交通意外索償,起碼都要被告人被控不小心駕駛或者危險駕駛啦!被告無 conviction,你叫佢點會 admit liability? 佢死人都同你糾纏呀!尤其是你依家對住政府,佢地大把 resources 同你玩呀!

    我好語重心長咁講,有陣時你玩膠無傷大雅,有時你玩膠會害到其他人。我地係參與緊翻天覆地既全民抗爭,有一D位唔可以好東張西望100毛咁「香港人輕鬆下啦」!呢場仗輸左,受害人好可能連醫藥賠償都得唔到呀!如果最後政府贏左無警察被刑事檢控,抗爭者不單止走佬都唔掂,受傷既無辜平民連醫藥費都無著落,一心玩野既人,請高抬貴手啦!

    * 下一篇講如何開展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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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講一講 psychiatric illness claim。上面提到 secondary victim,咁有無 primary victim 呀?有!睇返一個經典英國案例 Dulieu v White [1901] 2 KB 669,案中原告人係一位孕婦,有一日佢係老公開果間 bar 裡面,有架馬車撞入佢老公間 bar,佢嚇到有 psychiatric shock 然後早產,胎兒亦有早產後遺症,雖然佢無實質身體傷害,法庭都判佢贏,因為佢係兜口兜面咁遇到意外,雖然佢身體無受傷但嚇到早產嘛!咁你地知道咩人可以 claim psychiatric illness as a primary victim啦!

    #做人要識分輕重
    #你係嚴肅對抗極權唔係笑聲救地球
    #第一篇完

  • frivolous法律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12-19 2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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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
    2016.12.19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應檢討由濫行起訴者支付賠償被告成本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司法院副秘書長林勤純、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
    發言時間:11:14:27 - 11:26:50

    🎯單純訴訟繫屬之公告並不會產生禁止移轉之效力。
    但訟繫屬的事實被公告到土記土地登記簿上,對於該不動產持有人在進行不動產處分的時候,可能會影響購買人的意願。
    🎯民事訴訟法254條104年7月1日修法後,因增加起訴合法及非顯無理由之要件,訴訟繫屬申請後核准件數由3000件減到2000件左右。
    🎯民事訴訟法254條及449條之一都有對濫訴課罰鍰的規定。但若執行比率極低當初修法就形同具文。
    🎯如同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的精神,對濫訴對被告造成不必要的勞力、時間、律師費支出,應向原告要求賠償或返還。
     
    老師表示,
    前次質詢民事訴訟法254條修正,已說明過自己的法律見解。今天繼續審查該條文,或許各界對條文內容仍有爭議或誤解,今日再做確定與釐清。
    👉第一個是254條是在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就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法律的關係有移轉的時候,由於我們採取當事人恆定主義,因此依照民事訴訟法401條第二項,該判決之既判力與執行力會及於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受移轉人。這個時候為了保證第三人,避免他買的東西在移轉人進行訴訟最後敗訴確定,讓他在沒有參與訴訟判決之下接受最後敗訴的不利益。所以藉由訴訟繫屬的事實以公告的方式來來保護善意第三人。
    先釐清訴訟繫屬之公告是否於假扣押一樣,會產生禁止處分之效力。
    民事廳長回覆,單純訴訟繫屬之公告並不會產生禁止移轉之效力。
     
    👉第二部分,有一些委員擔心,會有人惡意的要提起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訴訟,使得該不動產的持有人,因訴訟繫屬的事實被公告到土記土地登記簿上,對於該不動產持有人在進行不動產處分的時候,會遭遇事實上的困難。
    所謂事實上的困難是一個謹慎的法律用語,因為法律上的困難,它不會產生法律上禁止移轉的效果。
    事實上的困難,可能第三人看到訴訟繫屬的登記心裡會毛毛的而影響應買市場。
     
    老師再請問,依254條提出訴訟繫屬的登記每年大概有幾件?
    民事廳長回覆,102-104年統計約每年3000件左右。104年7月1日-105年6月1日大概剩2000件左右。
    👉104年7月1日修法後,因增加起訴合法及非顯無理由之要件,件數大概從3000件減到2000件左右。
    老師詢問廳長,這個數字是訴訟繫屬申請申請的件數,還是總核准件數?
    民事廳長回覆,是核准件數。過去未統計申請件數,未來會一併掌握。
    老師追問,司法院的統計處回去撈資料有困難嗎?
    廳長回覆,曾經請他們協助,但他們提供的就是目前的資料。
     
    老師提供具體的建議。
    任何的司法改革都必須要實證的基礎,才能真正達成改革的成效。
    過去沒有實證的司法改革,所造成沒預期到的後果通常都是負面的。
    好幾年前賴英照老師在當院長的時候,就曾跟司法院的統計處對過。
    👉對司法改革具體的建議,在針對訴訟繫屬的個案在統計處或連同書記官收集資料的時候,完整性與正確性很重要。
    針對這件事情,如果要提供給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委員一個真實完整的picture的話,多少人提出申請,准與駁的比例大概是多少都要有。
    因為如果真的比率很高接近100%,大家就會對法院進行這個裁量判斷的時候是否完全不設防,產生相當大的疑慮。
     
    老師強調,
    再者,如果准了(訴訟繫屬)以後,最後判決確定勝敗的結果為何。
    對於確定敗訴的,是否有提出在法律上可以爭執的理由。
    大家關心的是,起訴明明法律上是顯無理由,或者是其所主張的事實根本欠缺證據的依據,這類的案件數以及所佔的比例。
    老師詢問,到目前為止司法院的數據有沒有撈出來?。。。。。。
    廳長回覆,初步統計104/7/1~105/10/31,共一年四個月,終結的件數2358件,敗訴約380件左右。
    老師再詢問,這樣比例大約有8分之1,其中顯無理由的有多少?
    廳長回覆,這部分在104/7/1之後應排除,因為時間比較緊迫,調查資料中尚未針對這部分處理。
    後續會盡可能地將資料如同委員所說,將確定判決的結果,敗訴的情形等相關的資料來做處理。
    老師回應,在最後處理時,請司法院再撈一個數據出來,
    起訴時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民事訴訟法為了要防止濫訴,在249條有增定法院可處罰鍰的規定。
    到目前為止,依249條課罰鍰的案件數有多少?
    廳長回覆,就了解實務上不多。後續會再就數據處理。
    老師補充,449條之一亦同,上訴的時候顯無理由,或意圖為了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可處罰鍰。是否有因此課罰鍰的具體案件數?
     
    👉老師說明,在法律上提出顯無理由之訴,導致被告的應訴負擔,支出不必要的勞力時間與費用,絕對是個通案性的問題,不會只發生在民事訴訟法254條的脈絡。
    但在上次修法時,自己曾強烈批判過,僅定法院可科處罰鍰的數額,但對於他造當事人,也就是被告/被上訴人因原告濫行起訴或上訴,所造成的程序成本,譬如說律師費,未定一個相應的制度,例如:讓被告/被上訴人申請命原告支付律師酬金的全部或部分。
    這樣才真的能夠回復他造當事人(被告/被上訴人)因原告或上訴人濫行起訴而造成的損害。
    廳長表示非常贊同,司法院正在做不僅是民事訴訟還有刑事訴訟...。
    老師補充,在比較法上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針對frivolous lawsuit/輕率的訴訟,事實上有相當明確的規範。
    不是要照抄,但這樣的精神映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對他造當事的損害,還有我國司法體系不必要的負擔。
    司法院該檢討,
    👉一為依照249條與449條之一課(濫訴)罰鍰的比率。若沒完全沒有當初修法就形同具文。
    👉再者自己更關心的是,他造當事人因濫訴支出不必要的勞力時間,尤其是律師的酬金,可否向原告要求賠償或返還。
     
    老師表示,既然254條有委員提出來檢討,剛好利用這個機會司法院有通盤檢討,也提出實證的數據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考的機會。對司法的現況以及未來要走的道路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SVjmw1j3Wtw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4631/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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