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fpic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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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pic原則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002的網紅Buan 月亮說話 月亮曆,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剛分享完FPIC原則的時候,看到亞泥確定撤銷展延執照,這真的是一個很好的消息。 #歷史正義 #土地正義 #原住民族權利 ----- 法官強調,亞泥上訴意旨雖主張可於展限後補正參與,提供原住民就業、水土保持及生活照顧等,但這充其量只是開發者提出的事後回饋,存乎開發者單方意願,此種事後參與已無濟於...

  • fpic原則 在 Buan 月亮說話 月亮曆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21: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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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分享完FPIC原則的時候,看到亞泥確定撤銷展延執照,這真的是一個很好的消息。

    #歷史正義
    #土地正義
    #原住民族權利

    -----

    法官強調,亞泥上訴意旨雖主張可於展限後補正參與,提供原住民就業、水土保持及生活照顧等,但這充其量只是開發者提出的事後回饋,存乎開發者單方意願,此種事後參與已無濟於事,無異使維繫原住民族及其傳統文化的土地流於私有化及不停止的開發行爲,違反《憲法》及《原基法》,因此認定北高行撤銷展期處分判決無違誤,駁回亞泥上訴,原住民勝訴確定。

  • fpic原則 在 李偉文官方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3-21 1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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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知本Kanaluvang〈卡那魯汎〉(即外界所泛稱的「知本濕地」)為臺東卡大地步部落的原傳統領域土地,30多年前,臺東縣政府在該地進行「知本綜合遊樂區開發區」開發計畫,徵收土地,使得族人被迫與傳統領域土地分離。

      嗣後因土地取得及契約爭議開發失利土地荒廢,縣府與開發商捷地爾公司契約訴訟至今還未平歇之際,臺東縣政府為了搶搭中央政府推廣綠能政策的便車,於2017年,以賺取高額權利金利益為目的,在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卡大地布部落族人的情形下,片面計畫在知本濕地及知本溪北岸共226公頃土地,做為太陽光電示範專區,名為「臺東縣臺東市知本健康段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及教育示範專區」,此為全國最大,甚至是亞洲最大的光電開發案。

    於1年的可行性評估過程中,只有開過各一場座談會與說明會(2018年1月5日),在尚未針對人文及生態進行充分調查,也未諮詢部落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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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
    3/21 台東知本「卡大地布部落」行政院前陳情記者會的聲明稿,三大訴求。

    【土地是我的母親,不是你的提款機】

    ****
    新聞聯絡人:臺東知本卡大地布部落 呂宏文 0921-526-521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 凃又文 0920-472-677

    聯合新聞稿

    【土地是我的母親,不是你的提款機】

    知本光電案沒有諮商、規劃不當,諮商同意權程序不正義。

    臺東知本Kanaluvang〈卡那魯汎〉(即外界所泛稱的「知本濕地」)為臺東卡大地步部落的原傳統領域土地,30多年前,臺東縣政府在該地進行「知本綜合遊樂區開發區」開發計畫,徵收土地,使得族人被迫與傳統領域土地分離。

      嗣後因土地取得及契約爭議開發失利土地荒廢,縣府與開發商捷地爾公司契約訴訟至今還未平歇之際,臺東縣政府為了搶搭中央政府推廣綠能政策的便車,於2017年,以賺取高額權利金利益為目的,在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卡大地布部落族人的情形下,片面計畫在知本濕地及知本溪北岸共226公頃土地,做為太陽光電示範專區,名為「臺東縣臺東市知本健康段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及教育示範專區」,此為全國最大,甚至是亞洲最大的光電開發案。

    於1年的可行性評估過程中,只有開過各一場座談會與說明會(2018年1月5日),在尚未針對人文及生態進行充分調查,也未諮詢部落族人的情形下,臺東縣政府在2018年1月10日公告招標本光電案,同年4月2日由新加坡商「韋能能源公司」的子公司「盛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得標,盛力公司計畫設置161公頃的地面式太陽能光電板,營運計畫書內容更趕在前任黃健庭縣長卸任前(2018年12月13日)核定,預估本案臺東縣政府可以賺進每年2億元權利金,儼然把土地當作提款機。

    部落除了在2017年11月6日表達不同意開發及六大訴求外,為了捍衛傳統領域,更在2018年10月11日回到Kanaluvang〈卡那魯汎〉立碑宣示捍衛土地主權的決心。此次為了表達臺東知本光電案規劃不當,本末導致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部落族人決定從臺東北上,由臺東知本卡大地布部落瑪法琉、巴卡魯固及羅法尼耀三大家族的拉罕(祭司長、部落傳統領袖)林文祥、林茂盛、陳政宗(代理拉罕) 發起【土地是我的母親,不是你的提款機】記者會,在行政院前以傳統儀式宣示捍衛傳統領域的決心。

    沒有諮商,怎麼同意,光電案同意操作處處是問題。

    首先巴卡魯固家族拉罕林茂盛以族語宣示部落主張,卡大地布部落光電因應小組召集人陳政宗說明,臺東縣政府在2017年開始展開知本地區光電可行性評估,過程中只有對部落開過各一場座談會及單向說明會。甚至在部落族人尚未了解光電產業與整個規劃內容對族人的影響下,即於說明會的5天後(2018年1月10日),公告招標開發226公頃土地。

      陳政宗表示,知本光電案,雖說臺東縣政府要求廠商要經過部落同意,但因其招標要件已限制最低發電量,間接控制了開發面積大小,且還以權利金高為廠商得標要件,讓族人與廠商間,就開發面積大小、利益分享方式等條件幾乎沒有任何協談空間,此種情形讓部落非常不利。且規劃內容幾乎將此區的土地全部畫給廠商,根本剝奪族人對傳統領域土地的想像及利用。

      目前知本光電案對於部落還存在很多疑問點,也非僅單純的同意和不同意,也有族人反映並不是反對綠能,但希望能就其開發範圍和利益共享方式有更多的討論,然而現在的狀況,讓族人實在不知道該如何行使同意權,除了退回此案,重新進行諮商程序,別無他法。

      陳政宗也指出,臺東縣政府於前規劃階段不進行諮商,事實上是將諮商程序轉移給得標廠商,增加企業與族人間的糾紛風險,容易導致部落在尚未進行細緻溝通下的意見分歧,也對產業招商沒有幫助,提高不確定風險的負面印象,這難道是臺東縣政府想要看到的結果嗎?

    中央應強力落實推動原基法第21條所指之諮商!

      卡大地布部落光電因應小組召集人陳政宗表示,從兩年前,部落就一直和臺東縣政府說,應該要進行諮商的雙向溝通,但因中央政府也未帶頭做好示範及給予部落相關行使諮商同意權資源的配置,讓部落族人獨自面對開發案,在凝聚共識上更為辛苦且不公平。所以此次上來臺北,另外一大訴求,是要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卑南族民族議會召集人潘調志則強調,今年3月15日卑南族民族議會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了卑南族10個部落代表,就臺東知本溼地光電廠興建案凝聚族群共識。此次知本光電案行使同意權的過程,更讓大家清楚知道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精神,諮商是很重要的一環不能偏廢。但之前卻一直忽視諮商程序,從知本光電案的案件來看,少了諮商這個原則步驟,族人其實並無法好好行使同意權,應盡速修法落實及強調諮商程序。

    前來聲援部落的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 Valincinan表示,今天原青陣來參與這場記者會,不是要幫部落決定任何立場或代言,更不是反對開發、反對綠能。因為問題從來不是支持綠能或開發與否,而是應以尊重部落主權為前提。類似的綠能計畫,同樣位於臺東的達魯瑪克部落自主成立綠能公司,並與公、私部門協力的方式,以部落為主體的發展正在穩健前進中。另外,在馬來西亞的沙巴,也有由在地原住民族人自主成立能源公司發展微型水力發電系統,並將技術無私輸出給其他部落、培訓各部落族人自主營運的計畫,目前推動得相當成功。部落的經濟與生存是否一定需要仰賴財團的施捨?政府的職能到底是資源協調與分配,還是透過各種開發計畫賺取權利金?這是我們需要共同思考的問題。

    部落就光電案、土地使用有不同意見,更須溝通整合進行諮商。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林三加律師補充說明,臺東縣政府能在此案要求廠商要取得部落同意權這部分是很進步的作法仍值得肯定,但光電開發並不是這麼容易了解,2018年本會透過培力,並協調不同的資源和部落合作,如辦理工作坊或是到其他縣市各式的光電廠址去認識綠電,這應該都可以是臺東縣政府在一開始的評估階段或是用諮商方式,可以處理或提供資源給部落,畢竟傳統領域就是族人的集體土地,仍需要時間讓族人去整理過去與土地的連結,將諮商程序做好,並給予部落資源配置,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諮商、同意、共管、分享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權利,所以本案在程序上是有瑕疵。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洪申翰表示,綠電跟過去壟斷大型能源不太一樣的地方,是可以分散在各區與民眾生活貼近的,所以更注意與一般大眾的雙向溝通,非僅是單向的說明即可讓民眾理解接受。本案因屬於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也牽涉到土地主權,其雙向溝通內容更需要留時間進行對話才有可能達成,也才是好的再生能源。

    部落不反對綠能,中央政府應督導地方政府,朝友善多贏的綠能目標前進。

      部落不反對綠能,但反對以高額利益為導向的光電開發案,造成部落的分裂,也造成土地、人文及生態的傷害,同時破壞了政府推動綠色能源的美意。臺東知本卡大地步部落於今日站出來捍衛土地,並提出三大訴求:

    一、要求臺東縣政府撤回光電案,重新與部落協商審慎規劃。

    二、原民會儘速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三、中央政府應該督導各地政府綠能政策下,應朝友善多贏的綠能目標前進。

    附件一、Kanaluvang〈卡那魯汎〉及知本光電案介紹
    附件二、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 Valincinan發言稿

    到場聲援團體:
    卑南族民族議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小米穗文教基金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卑南族族群委員、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狼煙行動聯盟、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荒野保護協會總會、臺東荒野保護協會、蘆荻社大、
    中華鳥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立法委員陳瑩、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
    附件一
    Kanaluvang〈卡那魯汎〉及知本光電案介紹
      臺東知本Kanaluvang〈卡那魯汎〉(即外界所泛稱的「知本濕地」),為臺東知本卑南族卡大地步部落傳統領域土地,Kanaluvang〈卡那魯汎〉擁有豐富的人文歷史文化及自然生態資源,據部落調查,早在17世紀,荷蘭人為了尋找黃金,在知本濕地的溪口登陸,住在知本濕地Kanaluvang〈卡那魯汎/沼澤地帶〉的卡大地布族人第一次遇見西洋人,也因荷人槍獵梅花鹿而見識到火繩槍的威力,因而將荷人射殺鹿隻的地方稱之為Kinkuwangan〈今古哇岸/槍響的地方〉,濕地生態環境豐富,更被國際鳥盟列為重要的野鳥棲息地,是臺東珍貴的文化及生態資產。
     然而,Kanaluvang〈卡那魯汎〉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在臺東縣政府眼中,卻只是提款機而已,在30多年前,臺東縣政府在該地進行「知本綜合遊樂區開發區」開發計畫,徵收農地、族人被迫與傳統領域土地分離。
    嗣後因土地取得及契約爭議開發失利土地荒廢,縣府與開發商捷地爾公司契約訴訟至今還未平歇之際,縣府不僅未能記取30多年前貿然大肆開發的教訓,為了搶搭中央政府推廣綠能政策的便車,2017年間,以賺取高額權利金利益為目的,在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卡大地布部落族人之下,片面計畫在知本濕地及知本溪北岸共226公頃土地,做為太陽光電示範專區土地,名為「臺東縣臺東市知本健康段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及教育示範專區」,為全國最大、甚至是亞洲最大的光電開發案,一年的可行性評估過程只有開過一場座談會及一場說明會,未針對人文及生態進行充分調查,也未諮詢部落族人的情形下,縣府在2018年1月進行公告招標開發226公頃土地,4月2日由新加坡商韋能能源公司的子公司「盛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得標,盛力公司計畫設置161公頃的地面式太陽能光電板,營運計畫書內容更趕在前任黃健庭縣長卸任前(2018年12月13日)核定,預估本案臺東縣政府可以賺進每年2億元權利金,儼然把土地當作提款機。
     「161公頃土地蓋好、蓋滿」!!全國用電最少的臺東縣,因本光電案瞬間變成了全國最大的集中型地面式太陽能光電廠,部落不反對綠能,但本開案對於人文生態景觀影響甚劇,卻不需要經過環境影響評估,部落除了在2017年11月6日表達不同意的開發及六大訴求外,為了捍衛傳統領域,更在2018年10月11日回到Kanaluvang〈卡那魯汎〉立碑宣示捍衛土地主權的決心。
    為了抗議知本光電案規劃不當,本末導致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部落族人決定千里迢迢從臺東北上行政院,今日(21日)由臺東知本卡大地布部落瑪法琉、羅法尼耀及巴卡魯固三大家族的拉罕(祭司長、部落傳統領袖)林文祥、林茂盛、陳政宗(代理拉罕) 發起【土地是我的母親,不是你的提款機】記者會,在行政院前面以傳統儀式宣示捍衛傳統領域的決心,本案堪稱全國最大的光電廠,事前沒有生態、人文調查,沒有讓部落族人參與規劃,完全沒有尊重當地原住民族,原民會卻解釋只要在實質開發前進行原基法21條諮商同意程序即可,背離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立法目的,而原民會所制訂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辦法」規定,無法規範開發商重複申請部落同意程序的行為(即一事不再理),導致部落會議即便不同意的開發,開發商卻可以一次又一次申請部落會議決定同意與否,原基法第21條規定部落得分享開發的利益,在本光電案開發案每年的權利金卻全部進到縣府國庫,再由縣府決定每年補助一定金額給部落,而不是直接回饋部落,再再突顯現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的不正義。
    部落不反對綠能,但反對以高額利益為導向的光電開發案,造成部落的分裂,造成土地、人文及生態的傷害,也破壞了政府推動綠色能源的美意。今日部落及聲援團體站出來捍衛土地,要求臺東縣政府撤回光電案重新與部落協商審慎規劃、請求原民會儘速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及中央政府應該督導各地政府綠能政策下應朝友善多贏的綠能目標前進。


    附件二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 Valincinan發言稿
    【臺東縣政府聯合廠商一意孤行,分化部落行徑低劣】
    本次位於臺東知本溼地的爭議開發案,屬卑南族卡大地布部落的傳統領域範圍,根據原基法應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然而臺東縣政府在根本未與部落諮商並取得同意的情況下,於去年(2018)公開招標開發226公頃的土地,由新加坡商韋能能源公司子公司盛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得標是目前全臺最大的光電開發案。對於這樣先斬後奏的開發案讓部落感到不被尊重,要求撤回重新協商,納入部落意見。
    然而,縣府放任廠商透過各種手段包括招待族人旅遊等方式企圖分化部落意見,卻不願意誠懇協商,先行修改計畫再尋求部落同意。不僅如此,還透過臉書粉絲專頁攻擊抹黑部落的反對聲音是「不文明」、「阻擋進步」…等等,企圖將部落要求尊重傳統領域主權的訴求扭曲成對綠能的反對聲音。甚至,廠商粉專自稱高富帥的優質廠商,還寫出「跟著高富帥,肯做就不怕沒錢賺喔」等字句,變相指責部落的反對聲音是不智的行為。另外,就在前天,廠商粉專PO出一份廠商承諾書懶人包,內容看似對部落有許多利益,但一再強調前提是部落要先同意開發才有這些「好處」,這樣高傲的「溝通」姿態,令人乍舌。
    【現行辦法未能體現諮商同意權的核心精神,中央政府難辭其咎】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以自由、事先、知情的同意權(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FPIC)做為政府執行各項會影響原住民族權利的政策之上位指導原則,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就是根據原權宣言的精神所立法。然而,綜觀現行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辦法》內容,只有規範部落如何同意,卻沒有對開發主管機關與開發單位做出任何規範。放任地方政府任意解釋,以單向傳遞訊息的「說明會」來替代充分「諮商程序」,完全曲解原基法的精神,也與聯合國的原權宣言精神嚴重違背。這樣粗糙缺失的立法,中央政府、尤其是法規主管機關原民會,難辭其咎。這也是為什麼今天部落要北上到行政院開記者會的原因。
    並且,原青陣認為,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行使並不是一個單次的「程序」,而是在開發案的每一個階段都要反覆與部落商討並取得共識、進一步取得同意,才能往下一個階段進行。諮商同意權應該落實在整個開發案的前期規劃、計畫確認、乃至計畫執行、後續營運的每一個層面。現行法規的不完備,等於是任由地方政府為所欲為的持續侵害原住民族主權,每一次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開發案,難道我們只能期待地方政府與廠商的「良心」嗎?這樣缺乏對等基礎的互動模式,只會加深原住民族與政府間的不信任,並不是我們樂見的事情。
    【問題從來不是支持綠能與否,而是應以尊重部落主權為前提】
    今天原青陣來參與這場記者會,不是要幫部落決定任何立場或代言,更不是反對開發、反對綠能。因為問題從來不是支持綠能或開發與否,而是應以尊重部落主權為前提。類似的綠能計畫,同樣位於臺東的達魯瑪克部落自主成立綠能公司,並與公、私部門協力的方式,以部落為主體的發展正在穩健前進中。另外,在馬來西亞的沙巴,也有由在地原住民族人自主成立能源公司發展微型水力發電系統,並將技術無私輸出給其他部落、培訓各部落族人自主營運的計畫,目前推動得相當成功。
    部落的經濟與生存是否一定需要仰賴財團的施捨?政府的職能到底是資源協調與分配,還是透過各種開發計畫賺取權利金?這是我們需要共同思考的問題。



    回到知本溼地光電案,臺東縣政府的程序不正義,不僅直接侵害了部落傳統領域的自然主權,溝通過程中將原住民族與進步產業對立起來的標籤,我們認為不應讓部落承受。當今日談論生態多樣性時,同樣不能忽略環境治理如何與在地族群永續發展、以平等共享的原則互利共生。我們不能坐視中央政府卸責、地方政府勾結廠商,將產業當作唯一的環境尺度;我們有權力、也必須要求臺東縣政府擔任協調與資源分配的角色。
    綜上,原青陣支持本次記者會的三點訴求:
    一、要求臺東縣政府撤回光電案,重新與部落協商審慎規劃。
    二、原民會儘速修正「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三、中央政府應該督導各地政府綠能政策下,應朝友善多贏的綠能目標前進。

  • fpic原則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3-27 09: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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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在花蓮亞泥案的三方會談上,聽到亞泥公司代表說,他們願意「超越法規的要求」,同意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
    但經濟部去年已經(在高度爭議情況下)給予亞泥礦權展延20年,現在所說的要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到底是甚麼意思呢?

    按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所稱的「同意」,必須符合FPIC(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原則,也就是說,這個同意必須是「自由的」(不是被迫的) 、事前的(不是事後的)、充分知情的(擁有充分透明正確的資訊以資判斷)的前提下所做的同意(參見後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32條第2段),那現在已經展延、繼續挖礦,經濟部也堅持處分合法性不願撤銷(或廢止)的狀況下,所謂讓原住民行使諮商同意權到底是甚麼意思呢?

    在亞泥報告完以後,我問了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問在場經濟部部長: 亞泥說要踐行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那接下來如果太魯閣原住民「有條件同意」或「不同意」的話,究竟對展延處分的效果是甚麼?

    這個問題如我所預料,並沒有獲得回答與處理。我認為後續的會談,經濟部有義務給一個說法釋疑。

    第二個問題是問亞泥的。此次展延亞泥及主管機關都認為展延不用環評,但多數環團與原住民都認為應該要環評,既然亞泥說願意「超越法規的要求」,那請問亞泥是否願意主動進行環評以消弭疑慮?

    這問題,亞泥答得極有技巧,說:因為經濟部已經要修礦業法了,未來修法完成後,自會依照相關規定來環評。

    但真正的意思其實就是:針對此次展延並沒有打算要主動做環評。

    所以,一個對環境、居民健康、居住安全、原住民文化...影響如此重大的案件,在欠缺環評的狀況下,原住民又要如何擁有充分透明正確的資訊以資判斷是否適合同意其開發(展延)呢?
    還是說政府和亞泥其實早就吃定了原住民最終「只能同意」?!

    參考資料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Article 32
    1. Indigenous peoples have the right to determine and develop priorities and strategies for the development or use of their lands or territories and other resources.
    2. States shall consult and cooperate in good faith with the indigenous peoples concerned through their own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 in order to obtain their free and informed consent prior to the approval of any project affecting their lands or territories and other resources, particularl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utilization
    or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water or other resources.
    3. States shall provide effective mechanisms for just and fair redress for any such activities, and appropriate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to mitigate adverse environmental,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or spiritual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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