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eccn管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eccn管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eccn管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eccn管制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高虹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廠,政府還在消極應對? 據近日媒體報導📰,中共持續利用 #軍民兩用融合發展 方式,透過民間廠商引進美國軟體設計、台灣生產製造(台積電、世芯)的先進晶片與儀器 #轉為軍事用途,反使用這些晶片技術和算力在超高音速武器取得優勢! 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灣經濟產業命脈與國家安全,政府做...

  • eccn管制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1 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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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廠,政府還在消極應對?

    據近日媒體報導📰,中共持續利用 #軍民兩用融合發展 方式,透過民間廠商引進美國軟體設計、台灣生產製造(台積電、世芯)的先進晶片與儀器 #轉為軍事用途,反使用這些晶片技術和算力在超高音速武器取得優勢!

    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灣經濟產業命脈與國家安全,政府做了什麼應對與部署?

    經濟部王美花部長對此回應卻僅表示:「台灣設有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只要符合產品類別的廠商,出口前都要向貿易局遞出申請,台積電、世芯都有按照規定申請出口許可,符合管制規定」以及「高科技貨品在今年出口量大增,會再請貿易局多安排教育訓練」。

    這樣的消極回應,實在讓虹安有些失望與憂慮😔

    如果符合我國管制規定卻還是發生這樣的憾事,不就代表目前台灣對於相關科技產品出口防範漏洞甚多、需要改進?難道沒看到美國商務部第一時間就以從事活動有悖於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為由,將飛騰等7家中國企業與機構列入出口管制的 #實體清單(黑名單)?(https://bit.ly/3wGqpYe)

    ❓ #台灣的管制清單與方法夠用嗎?

    台灣必須思考,我們的出口管制清單,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是否應該做滾動式調整、新增關鍵實體清單,以及會否影響到我國對外經貿發展,在在都已經成為 #國安層面 的議題。

    早在去年12月11日院會總質詢、今年3月11日教文委員會質詢科技部以及3月17日經濟委員會質詢經濟部中,虹安都已經多次提醒,面臨中美科技戰方興未艾, #台灣產業與台商夾在中間風險遽增,經濟部與科技部是否要跟進以實體清單制定「#基礎科技關鍵設備清單」,以保護我國科技產業經濟命脈與國家安全?

    以美國的《#出口審查禁令》(EAR)為例,當中對於出口管制對象和物品,包含產品製造的中途都會列管,如果該產品來自美國原產產品或技術成分或美元價值達10%或25%,就分別對應不同的條文並需要申請許可證。

    然而,我國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及相關管制規範,過於跟從國際上的相關協議及原則,如「瓦聖那協議」、「飛彈技術管制協議」、「核子供應國集團及澳洲集團四大國際出口管制組織」等, #缺乏從台灣本位出發的科技管制與防範思考。

    💡 #台灣積極因應中美科技戰的思考

    台灣是海島國家,#高度依賴國際貿易 維⽣,在全球貿易競爭下,出⼝管制的議題無法避免。⽬前世界各國各⾃建立了出⼝管制規範,如美國早就積極建立了新興科技的管制清單🔒,並依此建立的出口的管制規範;

    而面臨美國的技術圍堵,中國除了列出自身受限的35項科技技術「#卡脖子清單」🔏、思考尋求突破並追求技術自主以外,同樣也制定了與美國規則平⾏的出⼝管制規則,幾乎就是為了反制美國(類似於若因美國出⼝管制規範⽽不出貨給中國企業,會成為中國管制清單上的被制裁企業),⽽其他各國除了立⾜於⾃⾝的出⼝貿易進⾏規範外,也會參考美國或中國的管制規範,進⾏⼀定程度的選邊站。

    台灣多數產業在全球產業鏈🗺中佔有要⾓,但也同時處於產業鏈中段,在中美出口制裁的夾擊下,恐將⾯臨上下游進出⼝不同的需求壓⼒,為確保台灣產業繼續提升與保有全球競爭⼒,在這個議題上政府最基本可以做的事,是 #如何幫助企業 去了解美國的EAR及中國的相應出⼝管制政策(特別是美國),以及建立⼀套可以簡易查詢的標準或窗⼝,讓業者可以很容易地去了解出⼝的貨品是否會違反貿易管制。

    例如:由相關進出⼝貿易權責單位協助建立對於ECCN碼的判讀機制(從出⼝的項⽬類型做基本的判讀),⼜如建立專業窗⼝,進⾏EAR規範的解讀(因EAR規範非常複雜,就像⼀本大辭典,業者出⼝的貨物的規格是否屬於管制商品,就必須個案查詢)。

    💼 #產業界的反應

    ⽽⽬前國內相關的機關均沒有設立類似的單位或⼩組,而是將這些責任交由企業或業者⾃⾏負責。然⽽,企業有⼤有⼩,⼤型企業或許具有⾜夠的成本或資源可以在內部建立合規機制,但大多中⼩型的企業因為⼈⼒及物⼒的資源限制,恐難以自行建立相關機制,因此往往無所適從😣,或只能抱持僥倖⼼態🙃

    若從維護台灣國家安全及經濟命脈的角度,#建立出口貿易的判讀機制 以及 #建立我國的出口貿易管制清單,將有助於瞭解我國關鍵技術流出的品項及對象,協助企業避免制裁,並對我國對向外流出的關鍵技術進行更嚴格的把關。此將有助於台灣對營業秘密,核心技術,軍事安全等重要經濟及國安問題的維護。

    要點滿台灣價值、保護台灣永續安全發展,政府應更積極拿出實際作為,維護台灣的國家及商業利益,而不是只用一句「廠商會符合新規定」就可以解決的!

    📒延伸閱讀:
    1⃣️【虹安問政】📺挖角人才、竊取技術,營業秘密法速修法!
    2021/3/17經濟委員會質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Q-9BFr5EzY
    2⃣️ 行政院總質詢:「美中經貿對抗,台灣產業優勢何在?」​
    https://www.facebook.com/DrAnnKao/posts/481093109955755
    3⃣️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
    http://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ear
    4⃣️實例解析「美國出口管制法」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002&pid=679899

  • eccn管制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4-20 10: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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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至伊朗之簽證規定,依據經濟部國際貿局105年4月14日貿管字第1052850156號函:
    有關聯合全面行動計畫(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 JCPOA)開始執行日後,要求對伊朗供應(supply)、銷售(sell)或轉讓(transfer)「核相關、飛彈相關及傳統武器」等交易活動,須遵守安理會公布之措施。
    一、依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稱安理會)第2231號(2015)號決議辦理(請參考附件1網址連結編號1)。
    二、JCPOA已於本(105)年1月16日開始執行,按決議文附件B之意旨,要求對伊朗供應、銷售或轉讓「核相關、飛彈相關及傳統武器」等交易活動,應事前逐案向聯合國安理會遞交申請書,並獲安理會核准後始得出口。美國業通知我方,倘我商擬出口前述產品至伊朗,亦須遵循該項決議之規範辦理。
    三、前述應向安理會提案之貨品或服務範圍包含:
    (一)核相關(第2231號決議附件B第2點):
    1、直接或間接對伊朗供應、銷售或轉讓列入「核子供應國集團(Nuclear Suppliers Group, NSG)」管制之物品、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詳見NSG管制清單,附件1網址連結編號2)及其他任何物品,可能有助於再處理、濃縮或重水相關活動而違反JCPOA規定;
    2、涉及前述1所稱之相關技術援助或訓練、財務援助、投資、仲介或其他服務,以及轉讓相關的財務資源或服務;
    3、使伊朗獲取另一國家任何涉及開採鈾、生產或使用NSG Part1所列管之核材料或技術等商業活動之股權,或進行這種投資。
    4、例外:供應、銷售或轉讓以下者,不需事先徵得安理會核准:
    (1)NSG Part1附件B第1節所列,用於輕水反應器的設備;
    (2)NSG Part1附件A第1.2節所列,為此種輕水反應器組裝好的低濃縮鈾核燃料;
    (3)NSG Part2中所列,只用於輕水反應器的物品、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5、例外:供應、銷售或轉讓與下列物品、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以及提供有關的技術援助、訓練、財務援助、投資、仲介或其他服務,不需事先徵得安理會核准:
    (1)為福爾多設施(Fordow facility)生產穩定同位素所進行之必要修改;
    (2)自伊朗出口超過300公斤濃縮鈾以換取天然鈾時;
    (3)阿拉卡反應器(Arak reactor)現代化改造。
    (二)飛彈相關:
    1、依據第2231號決議附件B第3點,促請伊朗不進行任何涉及能夠載運核武器的彈道導彈活動,包括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
    2、依據第2231號決議附件B第4點,下列情況須經安理會事先逐案核准:
    (1)直接或間接向伊朗供應、銷售或轉讓「飛彈技術管制協議(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MTCR)」列管之物品、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詳見MTCR管制清單,附件1網址連結編號3);或任何物品、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可能有助於發展武器運載系統;以及
    (2)向伊朗提供、銷售、轉讓、製造或使用前述(1)所稱或與附件B第3點所述活動有關的物品、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相關的「任何技術、技術援助、訓練、財務援助、投資、仲介或其他服務,以及轉讓相關的財務資源或服務,或伊朗在另一國的任何商業活動中獲得股權。」
    (三)傳統武器相關:依據第2231號決議附件B第5點,下列情況須經安理會事先逐案核准:
    1、直接或間接向伊朗供應、銷售或轉讓「聯合國傳統武器登記冊(United Nations Register of Conventional Arms,附件1網址連結編號4)」所列之任何作戰坦克、裝甲戰車、大口徑火炮系統、作戰飛機、攻擊直升機、軍艦、導彈或導彈系統,或相關材料,包括零配件;以及
    2、向伊朗提供與武器及材料供應、銷售、轉讓、製造、保養或使用相關之技術訓練、財務資源或服務、諮詢、其他服務或協助。
    四、「採購管道(Procurement Channel,附件1網址連結編號5)」:為協助各國執行第2231號決議,聯合國安理會發布本「採購管道」,適用「核相關」之交易活動,不適用於「與飛彈相關」及「與傳統武器相關」之交易活動。凡涉及「核相關」之交易活動應遵守「採購管道」規定,相關交易廠商之一可透過該廠商所屬國家政府(須為聯合國會員國)向安理會提案。由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會,無法自行向安理會提案,因此建議我出口商與伊朗進口商交易時,須洽請伊商轉洽伊朗政府,就該等交易案向安理會提出審核申請。
    五、前述提案應包含提案申請書(Application Form,附件1網址連結編號6),以及獲伊朗當局簽署之最終用途保證書(End-Use Certification,附件1網址連結編號7)。應提供之重要資訊包括:(a)關於貨品或服務之敘述,(b)出口人資料,(c)進口人資料,(d)關於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地點的聲明,同時附上伊朗原子能組織或伊朗外交部簽署的最終用途保證書,(e)出口許可證號碼,(f)合同日期,(g)運輸細節。
    六、前述提案申請書之3(a)欄位應填具「物品描述(Description of the item)」,且須以核子供應國集團(NSG)之編碼方式分類,以便於技術專家審查。惟我國廠商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下稱SHTC)已長期熟悉及使用「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之管制分類號(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ECCN),為協助及輔導我商遵守國際規範,本局協助製作「核子供應國集團管制清單與歐盟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對照表」供廠商參考(附件2)。
    七、聯合國安理會為旨案設有專網介紹(http://www.un.org/en/sc/2231/,附件1網址連結編號8),另本局彙整相關網址連結如附件1。
    八、綜上,為協助我商在符合國際規範下拓展伊朗商機,如廠商出口SHTC至伊朗,請依現行制度辦理,須向本局申請許可核准後始得報關出口,惟該SHTC如果屬聯合國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文之限制貨品,本局建議作法如下:
    (一)倘廠商可自行判斷所出口產品屬聯合國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所規定之「核相關、飛彈相關及傳統武器」等交易活動,須遵守安理會公布之措施,建議出口商洽請伊朗進口商向伊朗政府提案,俟獲得聯合國安理會核准後依規定向本局申請輸出許可證。
    (二)倘廠商無法自行判斷時,本局將於收件辦理簽審作業時,協助判斷申請案件是否屬於旨述「核相關、飛彈相關及傳統武器」之限制貨品,再個案回復廠商。倘屬旨述交易活動,仍須由出口商洽請伊朗進口商向伊朗政府提案,並獲得聯合國安理會核准後,再據以續辦簽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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