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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dbc單位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724的網紅Blaster,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個星期六就係啦 到時見 https://www.facebook.com/anton.lau.12/posts/10153836750286673 [Live Time Guarantee – Episode VI 表演單位介紹] 以下落嚟要介紹嘅係獨樂都好欣賞嘅樂隊,佢哋嘅名字係「Bl...
dbc單位 在 森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8 01:03:38
[搶先貼] #蘭茱美食 多謝公司各部門同事全力支持 #lunchmusic 首先係Sam Gor支持叫我地「好丫 做丫!」 IT部超可靠同事們、MM是最好滴 IndiePacks 最正主持s 節目部投入仔、仲有所有其他黎撐場/真心食lunch既朋友😘 由於官方照片仲處理緊, 而全個event都無影...
dbc單位 在 泇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2 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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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c單位 在 Blas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個星期六就係啦
到時見
https://www.facebook.com/anton.lau.12/posts/10153836750286673
[Live Time Guarantee – Episode VI 表演單位介紹]
以下落嚟要介紹嘅係獨樂都好欣賞嘅樂隊,佢哋嘅名字係「Blaster」,相信唔少朋友都認識他們吧!先來看看Blaster的簡介。
於2009年組成的Blaster共有五位成員,他們來自草根,在香港土生土長。他們喜歡默默觀察社會,發掘身邊大小事情, 然後聚在一起玩玩音樂,把日常微小而有趣的事情寫成歌曲和大家分享。
Blaster的音樂風格遊走於Rock、Funk、Jazz之間,曾獲得2009年Yamaha Asian Beat樂團比賽的香港區冠軍。他們是香港仔,他們說香港事,他們是Blaster。
樂隊成員
結他:俊 / 鼓:Rap / 主唱:軒 / 鍵琴:Anton / 低音結他:Kin
Blaster曾奪得奬項包括:
2009年
Yamaha Asian Beat 樂隊比賽香港區冠軍及最佳鍵琴手奬
香港動漫節青年音樂祭Heartbeat決賽亞軍
2015-16年度
香港DBC數碼電台 DJ熱選歌曲奬 (星期一太空漫遊)
香港DBC數碼電台 華語歌曲流行指數 組合樂隊第三名
[Live Time Guarantee – Episode VI]
日期:2016年11月26日(六)
時間:07:30PM
地點:獨樂地盤 (葵涌工業街23-31號美聯工業大廈17樓F室)
票價:$80(advanced) / $100(walkin)
演出單位:Andy is Typing, Blaster, Cow Head, 范克廉望遠鏡 - Franklin Telescope
活動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142774492467278/
門票可以到以下網址購買,希望大家支持啊!
http://www.stagedokuran.com/?p=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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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報利益是否瑣碎】
對於何謂公職人員行為不當(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本欄多年來有很多篇的文章介紹。例如2012年9月14日及21日;分別為「公職人員行為不檢限有權者」及「魯莽亦可構成公職不檢」。另外,2012年3月9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例;及3月2日:「曾蔭權接受款待是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
本欄肯定保留了全港最多談及此案例的文章。 但曾蔭權案終於被提上法院,其判例肯定寫入史冊。不單在香港,若然判詞寫得好,對其它英聯邦普通法地區還保留這一普通法罪行者,肯定亦極具參考作用,因為這案被檢控的是特首,是同一司法區之內最高負責人,在外國相當於總統或首相,意義自然是非凡的,也極具三權分立的示範意義。
但看見廉署的新聞稿,公佈正式落案起訴曾蔭權的2項公職人員失當罪名之時,頓感雷聲大雨點小。讀者若記得或是先翻查筆者介紹過的有關法例,甚而只憑法律常識,恐怕也會覺得曾蔭權不難作出有效的抗議。
首項控罪也是筆者認為唯一有可能入罪的一項,指曾蔭權在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間,即是曾行政會議商討並批准發出數碼廣播牌照之時,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披露自身與「雄濤」(現稱DBC)一名股東,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住宅的物業租賃所進行的商議,及向該股東的公司支付一筆80萬元人民幣的相關款項。
第二項控罪更簡單,是曾建議將一名建築設計師轉交考慮據授勳及嘉獎制度予以提名時,未有披露該名建築師獲聘用負責該單位的室內設計。
第二項幾乎可以肯定歸入下述瑣碎行為之列。相較曾爵士曾經以特首身份要求兒子可以免考試,09年曾經因為慳電膽益襯家公司事件,離任時將值180萬元茅台酒搬離禮賓府,以及連串接受豪華款待事件,授勳給朋友可說是小事一件。
現時最權威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以終審庭國際法官梅師賢爵士於2002年的「岑國社」案中作出,到2005年「冼錦華」案進一步完善,有五大要點:
(一) 公職人員在職期間(a public officer as such);
(二) 故意忽略履行職責和故意行為不檢(Willfully neglects to perform his duty and/or willfully misconduct himself);
(三) 去到一程度達致濫用公眾對其信任(Abuse of the public trust in the office);
(四) 他並無合理辯解或理由(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五) 有關的行為是嚴重的(serious),不瑣碎的(No trivial)。
嚴重與不瑣碎與被控告的公職的工作性和重要性掛鉤,亦與其責任掛鉤。換言之以最高位的特首而言,其失德須特別嚴重。梅師賢在冼錦華案中指出行為必須是故意(deliberate)而非意外疏忽。不當的行為要令公眾交相指責,認為必須懲處(call for condemnation and punishment),而現有的防賄法例卻又無法懲處。
曾的第一項控罪,比較嚴重,但他是否去到故意忽略?他可有辯解理由例如租約尚在考慮之中?而更有趣是公眾的聲音要求懲處並不一致,對他表示同情的人,包括高官,為數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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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不超然於法律之上 】
筆者尊重法治,亦應尊重法律以無罪推定為基礎,所以亦希望所有評論者與新聞媒體留意尊重這一原則。本文的最大作用,是解釋法律如何運作,希望提升一般人的法治常識,而無意對曾蔭權落井下石。事實上,以案情所見,曾氏大有抗辯的空間,現時不宜作任何假設。
事件有沒有政治性?當然有,梁政府選擇讓曾氏北上參觀閱兵、回港參加國慶升旗禮和酒會之後,又故意在曾氏生日之前(10月7日),以邀請他到廉署談話之名,突然公布起訴,下午提堂,過程通知記者,這類安排手段惡而狠,有人格謀殺、對疑犯作心理打擊(Character & Psychological Assassination)的作用。
本應用於對付窮兇極惡之徒,但廉署為博出位宣傳,當年對陳志雲如是、對正生書院的校長校監如是;這兩宗案件,前者告不入,後者根本告不成,但對涉案的人已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只應是納粹法西斯時代的司法行政手段,不應在港出現。
這兩宗案件筆者當時已在本欄多番批評,未獲那些一知半解的法界精英理會,政府更不必說。回想起來,兩案均在曾蔭權任內發生,曾蔭權身為一位超然於法治之上的特首,對小小評論員的批評自然不會重視,今天自己及身而受,是否一種業報?
遠在出事前的2012年2月29日,筆者已在本欄警告曾爵士:「宣布棄選的玄機」。落任後不要留在香港受一些故友的款待,因為「給人冷眼看待事小,給梁振英追究任內以權謀私、行為不檢事大」。
筆者更具體建議他應留在英國,不要回港,因為「人在英國,還是爵士身份,大概中國政府在照顧中英友好的前提下,不會要求引渡」。試想,昨天曾爵士還可以自由出境,一去不回,一切便可不了了之;現時他難道跑到英國駐港領事館要求政治庇護?
在接着的3月7日,本欄也介紹「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的重要案例。「可為曾唐梁定罪嗎?」與法律原則,這裏不再重複,有興趣者可尋回閱讀,當時再度建議「他可以躲在英國不回來,缺席起訴一位英國爵士會成為外交問題,只能不了了之」。今天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曾氏交出旅遊證件,是不能回頭的了。
上述文章同時也討論當時指控唐英年與梁振英的問題。唐英年已了結,梁振英亦然,但梁振英之後有了新的事件,而在這3年間是否有新的事件發生,還是不得而知。所以,筆者的估計是,梁振英並無執意檢控曾爵士,結合張曉明的「特首超然論」,最後檢控曾蔭權的決定不在中環或西環,而在北京。
檢控決定的拖延,與這一年間發生的「雨傘革命」密不可分。現在一周年已經平靜度過,北京決定借檢控曾蔭權的舉動重建港人對法治的信心,中間應是把梁振英與張曉明排除在決策之外,否則張也不會有「特首超然論」這不合時宜的說話了。
北京還是重視香港的穩定與港人對香港制度的信心,這檢控正是重申特首一樣不能違法。引申下去,筆者依然相信梁振英不但無法連任,而且做不完這一任期的可能還是極高的。
再看清楚曾蔭權案的政府新聞稿,以及過往新聞所曾經作過的報道,可以看到本案在政治以外,法律上的考慮也是十分小心和嚴謹的,這與律政司對和平抗爭者的連番濫告十分不同。政府的新聞公報提到的控罪只有兩件:一是指曾蔭權在行政會議商討並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現時的DBC)的多項申請提交期間,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披露自身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一住宅單位商討租約;以及向該股東的公司支付一筆80萬元人民幣的相關款項。
第二項指控曾蔭權建議把一名建築師轉交考慮授勳及嘉獎制度予以提名時,未有披露或隱瞞他在前述物業租賃事宜,而該名建築師獲聘用負責該單位的室內設計。
根據國際大法官梅師賢爵士(Sir Anthony Mason)在「冼錦華案」中作出的定義,公職人員行為不檢包括:
一、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
二、故意忽略履行其職責和/或故意行為不檢;
三、去到一個程度達致濫用公眾對其信任;
四、他並無合理辯解或可原諒的理由;
五、有關行為是嚴重的,非瑣碎的(Not Trivial)。
是否嚴重或瑣碎,與公職的目的和責任掛鈎。所以,身為特首所犯的貪心行為,例如出席澳門春茗、在豪華遊艇度宿、坐私人飛機、代收藏名酒、收了一部舊跑步機等等,皆明顯因為瑣碎而不在控罪的名單之上。
我們還須明白,疏忽與故意(Willful)大有分別,控方要舉證超過合理懷疑,是否有合理可原諒的理由,暫時亦不得而知,這可能是曾氏3年來滿有信心留港,以及充滿憤憤不平的表情的原因。
筆者的立場,已在本欄多次重複,這類事件應到海外請獨立法律專家研究,取得意見,以為檢控與否的原則,亦避免政治檢控與不檢控的指摘。今天的結果,在未有假定任何人有罪的前提下,是應令港人滿意的。
信報財經新聞 20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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