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criminal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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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意思 在 辣媽英文天后 林俐 Carol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3-14 14:38:24

IG版面上把自己的網版獨照安排post在休•傑克曼旁邊, 真是不好意思😊~ 因為自己是他的小粉, Hugh Jackman不但長相帥氣、體型健壯、演技精湛、歌喉佳、舞藝高超、人緣好、熱衷慈善、幽默風趣、而且還是零緋聞的愛妻愛家好男人! 簡直是極品! 要支持他, 趕快來看一下The Greatest...

criminal意思 在 賓狗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7-09 17:06:47

#你對發音沒自信嗎 #怕一開口鬧笑話嗎 #賓狗來幫你

你可以私訊 @bingobilingual_bb ,錄下你唸的 “autonomy”,賓狗會親自聽你的發音,再給你建議喔
 【autonomy 自主權】 Article 239 of the Criminal Code violates s...

criminal意思 在 Kenneth’s Team ✎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0 00:34:42

/ January 28, 2019 Ukrainian Student Freezes to Death in -20°C . Summary: Kicked off the bus for failing to pay her bus fare – when the bus was alre...

  • criminal意思 在 蔡惠婷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8 2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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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教師節,我收到了一份相當感動且珍貴的禮物,它讓我深深體會到:#當一個老師的重要價值為何。

    每年的9/20,臉書的動態回顧總會跳出這張,堪稱是我教學生涯中,會永遠熨在心頭上的一頁:
    「鳥夫子:謝小純愛🐦老師,謝謝妳欣賞我。」

    這是一個小二時從美國學校轉來我們班上的小女孩,英文比中文好的她,剛來的時候話不多,總是安安靜靜地觀察大家,很是獨立自主。

    才來到我們班20天,連注音都還不熟的她,竟然努力地用國字在聯絡簿寫下對老師的感謝與心意,每次看到這頁,總讓我瞬間熱了眼眶。

    其實我早就想不起來是因著哪些事情或細節了...但原來,孩子已如此細膩地收進心裡。💗

    這讓我時時提醒自己的工作有多重要,發自孩子內心的愛,與真摯的回饋,比起什麼教師評鑑或獎項,都要來得更深刻動人。 : )

    Children may forget what we said,
    children may forget what we did,
    but never forget
    "how we made them feel"...

    ──────────────

    大家以為故事就到這裡結束了嗎?還沒~今年得知了新發展。當年8歲的她,今年已經是18歲的大學生了。(哇!一轉眼這張照片已經十週年了🎊)
     
    以前還在教育界時,很謝謝學校能讓我長期帶低年級(小一新生),我覺得能成為小小孩進入國民教育階段的第一個啟蒙教師,是一件非常重要且美好的事情。#我看重我自己的身分與工作,#是因為我知道教育會影響一個孩子多大。(所以工作上遇到惡待孩子的大人,真的會讓我很生氣啊😡)

    但再怎樣,最多也就是帶這孩子兩年。每次看著孩子小小的臉龐,我總是會想著好奇著:
    🤷‍♀️他們長大後還會記得小鳥老師教給他們的東西嗎?🤷‍♀️印象最深刻的是什麼或哪些事情呢?🤷‍♀️我有沒有機會看到孩子長大後成為什麼樣的人呢?

    不知道有沒有老師也曾跟我有過同樣的想望?

    還好我很幸運的是,因為後來跟很多家長們都變成好朋友甚至手帕交,都有在保持聯繫,所以一直都能夠follow孩子國高中的情形,甚至上大學到出社會。在教師節前夕,我剛好知道了這個孩子的近況,讓我深深感動不已。

    純今年暑假去美國紐約念一所很不錯的大學了,這學校的中心思想就是─#Meliora,這是一個拉丁語形容詞,意思是Better/更好,也就是期許學生能 #貢獻自己讓社區更美好。💗

    這孩子的申請論文寫道:她以後要成為 #為正義發聲的律師,未來夢想是當criminal justice的律師。(但媽媽想到還沒買房的 邱顯智,一直有點擔心孩子當人權律師會窮苦潦倒XDDDD)

    這孩子還做了很多關於正義的事情,像是去法扶當翻譯志工,幫了很多被雇主欺負的菲籍勞工,她把她看到的被欺負的不公義的案件都寫在申請論文裡,學校看完後給了她非常多的獎學金讓她留下。(最後我學生跟備取的柏克萊說掰掰)

    媽媽提到,這孩子有問她是幾年級去唸中文學校的,媽媽問她為何要寫這個,她才說要寫小鳥老師。她在論文中寫著:
    #第一個教她中文的老師讓她學到欣賞跟包容不一樣的人是Meliora的step_one。還提及她在法扶實習,第一個中文老師教她包容他人,後來她在學校創了校刊社,第一刊就紀念美國女性大法官金絲柏格。

    「妳的一點點的付出🌱,都有長成大樹喔!🌳給純兒人格注入很正向的影響,小小孩真的都記得。」媽媽這樣對我說,隔著手機螢幕那一頭的我,眼淚早已流到不行。

    教育,就是一個 #用生命影響著生命的工作。
     
    福祿貝爾說過「教育無他,唯愛與榜樣而已。」
    嚴格來說,我其實只有教這孩子一年而已,而且當年那個班特生很多狀況也很多,我自己常累到掛急診,沒想到那一年竟然會帶給這孩子如此深遠的影響,到18歲還記得。

    感謝神讓我有機會在十年後的教師節前夕得知這件事,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覺得教育是我的天命的原因。即便後來當了議員,教育跟孩子,永遠都是我心裡最牽掛的一塊。

    親愛的老師們,教師節快樂!💐
    會想跟大家分享這故事,是因為我想讓大家知道,當老師真的是一件很不容易但又格外有意義的事情,雖然我們也是人,也有軟弱或情緒,但千萬不要小看或輕忽自己的言行對班上孩子的影響力。

    我記得我當年來到陽光,創校的林碧霞校長曾這樣勉勵全校教師:「讓我們做孩子生命中的貴人。」這句話讓我深深刻在心裏了…
    後來的思玎校長也常說:「孩子有一百種語言,我們大人是否能有一百種理解的眼光?」「每個事件都是教育的一道光。」懂孩子的尤魚主任說:「愛,就是輕柔地引導孩子回到他自己。」我因著追尋教育夢來到新竹,展開十年教育生涯,在十年後的今天,還能領受到出於孩子的美好回饋,這真的比什麼獎都讓我來得有成就感。

    這正是教育迷人之處,祝福每位老師,教師節快樂!💐
    還有雖不是老師,卻為著許多重要教育工作努力著的 新竹市政府教育處,謝謝🙏💗
               

    #這是會永遠熨在心頭上的一頁
    #看著看著會掉淚的
    #第一個叫我鳥夫子的孩子🐦
    #看見孩子的光是多麼地重要

  • criminal意思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4 09:29:06
    有 1,361 人按讚

    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 criminal意思 在 心靈僻靜花園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9 14:04:44
    有 31 人按讚

    一直以來都很喜歡犯罪心理類的影集,當然我心目中第一名還是「犯罪心理(criminal minds)」,近期看了前身也就是研究犯罪心理的最早期,那個坐飛機還可以抽煙的年代,所拍攝的「破案神探(mind hunter)」。

    劇情大概講述如何研究殺人犯的犯罪心理及行為來抓補謀殺犯,在那個心理學還沒有那麼被重視的年代,大家認為一個謀殺犯就是瘋子、是變態,就是不正常。所以當FBI研究犯罪心理科學的幹員開始要展開與殺人犯訪談的過程,遭到了很多不論是輿論或是官僚制度的阻礙。

    其中有一段我覺得很有意思,大家會覺得一個「犯錯」的殺人犯,他要不是謊話連篇,不然就是在操控你,說些你想聽的話,他講的根本不重要。卻沒有人試著去理解這樣瘋狂的行逕底下,到底埋藏了多少黑暗祕辛,他到底是如何成為一位殺人犯的。

    劇中有一幕幹員與一位因為長期被母親虐待父親施暴,而殺了5位女人的殺人犯訪談結束後,在車上氣氛沉重中有一段對話:

    幹員1:「所以,他還成為了受害者?」

    幹員2:「聽起來像是。」

    幹員1:「但他明明殺了5位女人,他居然成為了受害者?而我們卻成為了他疏發的管道?」

    幹員2:「我們不是在聽他訴苦,不是在讓他倒垃圾,我們是在利用他。」

    這一幕很可以感覺到,人對於我們認知上認為是「錯」的、應該要予以譴責的事,但卻好似可以同理及諒解對方,而感到自責或愧疚。就好像他殺了5個人,就是該被關該被處刑,怎麼還能夠理解他這麼做背後有他的原因呢?這裡可以看出一個人的超我(社會價值倫理)及自我(成人小孩)是如何勝壓過本我(內在小孩)的。

    很多時候一個人的自我衝突就是如此而生。誰不想要正常長大,有個伴侶,為社會創造貢獻,成為一個有價值的人?誰想要如此偏激的成為迫害者呢?但若是本我極度被壓制,而超我及自我強硬的掌控及壓迫,那麼那個不被家庭、社會所接納的瘋狂部分,就會以更強的力道呈現出來,不論是形成精神疾病或是迫害式思考。

    我當然不是鼓勵加害者成為加害者而不必受刑罰或是感到內疚或自責,而是我們可以深度去理解那股驅動力的形成,它其來有自。這才會讓我們維持健康的身心靈,與自己和諧一致,而不致於因為分裂及壓抑而自我衝突。

    對這類議題感興趣的,可以趁這波疫情在家時追一下。